盐城房产律师(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2025-09-01 16:21:01  阅读 72  评论 0

摘要:登记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登记婚姻中,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予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注】根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登记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登记婚姻中,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予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

【注】根据上文并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予于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满六个月,可再次起诉一次,人民法院应该调解或判决离婚。但实践中,再次起诉一次时,有的法院也不准予离婚,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事实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持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摘录整理于2021.7.最高法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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