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订立必备的条款和可约定条款及效力)

 2025-09-01 20:54:02  阅读 691  评论 0

摘要: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1、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在拟定劳动合同书时,应列明详细的劳动者个人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用人单位在拟定劳动合同书时,应列明详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供劳动者填写,关键是劳动者的个人电子邮箱,可以解决纠纷发生的送达问题。

(3)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涉及试用期的期限,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试用期期限。并且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的约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类别,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选择恰当类型的劳动合同,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大部分用人单位将工作内容约定成工作岗位,约定太过具体的岗位,导致用人单位难调岗。其实,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作内容要明确约定到具体的岗位。

工作地点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其他营业地点的,用人单位有可能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不宜约定在具体的一个营业地点,如“南京长江贸易大楼”。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地点的约定也不能太过宽泛,如“全国”、“全省”等。所以,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至少细化到城市,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求变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再者,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让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是予以确认。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劳动合同的类型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同劳动部门报批,否则实行标准工时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所以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时间时要按这个标准来,如果工作量大,可以约定每周多于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要约定加班工资。同时要约定“工作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因生产不能间断而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用人单位要保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餐时间。午休时间一般不计算工时。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单位生产特点和岗位职责,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虽然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总的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相同。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条款。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社会活动假、事假、带薪休年假、病假等。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约定一定要合法、合理、明确、具体。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提成制,那么可以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金额参见工资条等。

(7)社会保险;

约定劳动者及时提供缴纳社保的身份材料等,约定好社保缴纳的基数、等级等等。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8)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补充条款)

(1)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充福利待遇、培训和服务期等进行约定。

(2)补充条款

①约定工作岗位与内容调整条款

约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与内容,只要调整前后工资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与歧视性、惩罚性等,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②约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的调岗调薪条款

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调岗调薪。

③联系障碍他人委托签章条款

约定:经劳动者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因生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劳动者委托紧急联系人为其签章或者参与和解、签收重要文书等。

④文书送达条款

约定: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等未能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包括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劳动者确认以下地址 作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则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否则视为未作变更),用人单位以EMS或者挂号信邮寄到该地址的,该邮件因拒收或者无人签收均视为送达。

⑤规章制度已公示条款

约定:劳动者已经充分阅读甲方的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签字确认。

⑥工作交接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条款。

约定;劳动者在工作终止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办理交接手续,归还用人单位的财产,劳动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交接义务,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劳动者补足。

补充条款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了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添加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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