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章,理论性还是比较强的,仅仅从这一章内容去理解本章是有一定难度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实例,多数都在后面物权、债权的章节里。
其实,民法中的很多理论,主要就是对物权、债权中现象的抽象总结。
法律关系的前提先有法律,各个时期的法律不同,同一个行为或事实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就不同。
本章一共5节,除了第一节概述之外,共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民事责任4节。
宏观上,法律(民法)已经有了,加上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未能依法依约演进时,就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民事法律责任)。
微观上,就是民事法律要素,主体、内容(权利与义务)、客体(物、行为等5类)构成。
因此,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也就会对本章民事法律关系有更深的理解。
1.绝对法律关系,是相对于义务人范围来说的,所有人都不能侵害某人的物权,义务主体是所有人。
2.相对法律关系,是有明确相对人作为义务的,例如合同签署的对方、侵权行为人等。
3. 客体与对象,一般来说客体是抽象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别是在刑法中,客体一般是法律所保护的关系或秩序,对象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对象则是张三的资金。
4.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是一种自由;义务是不能够放弃的,是一种约束。
5.民法上的“请求”是一种谦辞,实际上就是“要求”。
6.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指向的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要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无限的责任,直至破产。
7.行为,是有人的意识参与的活动才是行为;没有人意识参与的“动/静”不是行为。
不要着急,前面理论性的东西,需要后面具体内容进行支持、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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