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我们虽常听“黑白合同”一词,却对“黑白合同”不大了解,律师对话第608期邀请到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讷建宏律师为大家解答建筑行业中的“黑白合同”指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讷建宏律师的对话内容。
讷建宏律师答: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合同”则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变更登记。
讷建宏律师答: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白合同”一律有效,“黑合同”一律无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白合同”签订在先,“黑合同”签订在后
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并且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在此情况下签订的“白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不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无资质承包等合同无效情形的。则属于有效的合同。
当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之后,又私下签订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黑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此时签订的“黑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应该无效。
(二)“黑合同”签订在先,“白合同”签订在后。
在实务中会存在招标方与投标方在签订“白合同”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谈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当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签订“白合同”之前已经就实质性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进行谈判的,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此时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是无效的合同。
讷建宏律师答:如果在建筑工程中真实存在黑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应该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为依据来计算工程款
讷建宏律师答:当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在此情形下应当依据“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的原则,将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黑合同”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此,此种情况下一般依照“黑合同”进行结算。
讷建宏律师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既然合同中有关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独立存在的条款,所以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变更,并且该变更也不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因此,变更后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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