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律师怎么收费(行通案例)

 2025-09-01 22:33:01  阅读 632  评论 0

摘要:案情简介某公司于XX年成立,犯罪嫌疑人张某入职公司,并担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揽存业务,指使公司业务人员以通过电话介绍、发放传单、介绍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理财投资年息7%~14%为诱饵,诱使投资群众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经调查,嫌疑人张某任职期间,涉及吸揽客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XX年成立,犯罪嫌疑人张某入职公司,并担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揽存业务,指使公司业务人员以通过电话介绍、发放传单、介绍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理财投资年息7%~14%为诱饵,诱使投资群众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经调查,嫌疑人张某任职期间,涉及吸揽客户200余人,非吸金额7995余万元。被依法提起公诉。

可能面临刑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说明:

由于本案的发生及审判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遂适用上述旧刑法条款规定。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已将该条款修改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关于本案证据,存在不足之处。

根据本案证据,据以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为分公司以及总公司的电子账目数据,二者吻合方认定。

然而,根据法庭调查可知,总公司的相关表格账目实际上是由分公司输入、汇总后发送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留存,该账目来源实际上是同一份。由此,从证据效力角度讲,该证据实属孤证,需要有相互吻合印证的投资人报案材料加以吻合印证方能证明投资事实。

根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辩护人认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犯罪金额,理应根据投资人笔录、投资理财合同、收款凭证、返利凭证均吻合印证的情况下,方能认定单笔数额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本案中,仅有以上电子数据的孤证,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符合《刑诉法》第55条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及定案规则。

二、实践处理上,本案存在较同类型案件情况不同之处,恳请法庭据此情况考虑。

综合全部案件情况,尽管张某涉案吸揽金额为7995余万元,然根据案件材料,其实大量的投资人并没有实际到公安机关报案来报案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非吸犯罪,而经过辩护人审查、整理、汇总全部的证据材料,发现,真正报案投资人的涉案金额仅为2964万元,由此可知,本案存在部分款项已经通过返息返本的方式返还给了投资人的现实可能及合理怀疑情况,恳请法庭据此情况对被告人从宽考虑。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被告人存在诸多从宽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担任经理期间,获利少;且是小团经理,地位作用小,恳请检察院予以关注。

XX年,李某某是该公司某营业部小团经理,张某是李某某下面的业务员。后李某某升为营业部经理,即大团经理。后张某才成为李某某下面掌握着的四个小团队经理的一员,担任小团经理,带领部分业务员。完全按照该公司第一份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的指示进行上传下达,既不是策划者,也不是吸揽资金的实际占用支配者。

二、被告人系从犯,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整个非法集资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宜认定为从犯。(一)被告人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二)被告人并非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人员;对此,辩护人无需赘述。(三)被告人从未接触被害人投资款项,亦不掌握资金去向。案件材料显示,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全部打入公司名下,被告人绝不掌握涉案吸揽款项。综上,被告人系从犯,且在从犯当中的地位、作用较轻,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另,辩护人想着重提出的是,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全案犯罪事实的角度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质是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赚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形式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能够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简介

孙丹丹 律所经济犯罪业务部副主任

孙丹丹,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部业务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刑事犯罪业务领域八年。2019年,在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庆典上荣获“天津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孙丹丹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富有挑战和创新意识,涉猎刑事案件多个领域,承办毒品案件、抢劫、杀人、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贪污贿赂、 组织领导传销、职务侵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曾代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均取得广泛赞誉,其中包括:

某市某高校大学生杀人案;

某区首例涉黑涉恶案;

数十亿金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数起;

某区某幼儿园虐童案;

某区重大爆炸案;

某区幼儿园过失致死案;

某区盐场员工杀人案;

某区涉黑案;

某区杀人碎尸案数起;

某钢铁集团虚开案;

某区贪污贿赂案等等。

孙丹丹律师刑事专业技能优异,经验丰富,众多案件均达到撤案、不起诉的结果:

W某涉案3000万元诈骗案件,检察院明确表示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做出释放及撤案决定;

某房地产业主非法聚集案,检察院不起诉;

K某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案,检察院不起诉;

L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F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安机关撤案;

T某多年前杀人毁证案,孙丹丹律师发现诉讼时效的关键问题,提出无罪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L某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票据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撤案等等。

多起案件获轻判、免予处罚的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某被告人多起抢劫、抢夺案件,建议量刑11年6个月-13年6个月,孙丹丹律师经详细分析证据材料,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6年有期徒刑;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孙丹丹律师辩护,被告人免予处罚;

某故意伤害案件,经孙丹丹律师辩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某诈骗案件,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年,通过孙丹丹律师辩护工作,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等等。

孙丹丹律师始终贯彻“用良心做律师”的执业理念,秉承专业负责、尽心竭力的态度服务于当事人,怀揣法律人的使命感救当事人于水火,用专业和敬业对待所有承办案件,用责任心回馈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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