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025-09-01 22:39:01  阅读 713  评论 0

摘要:基本案情杜先生和屈女士本是夫妻,杜先生因承包工程欠下朋友杨某42万元,双方写下《欠款证明》,约定杜先生需2005年7月28日前偿还30万,8月2日前再偿还余下12万元。2年后,杜先生和屈女士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屈女士得到了大部分财产。离婚没多

基本案情

杜先生和屈女士本是夫妻,杜先生因承包工程欠下朋友杨某42万元,双方写下《欠款证明》,约定杜先生需2005年7月28日前偿还30万,8月2日前再偿还余下12万元。

2年后,杜先生和屈女士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屈女士得到了大部分财产。

离婚没多久,杨某找杜先生要账,并提出了另外3万元工程款的还款要求。2007年9月6日,杜先生承认了这3万元欠款,并在《欠款证明》上签字,承认共欠款45万元,后来杜先生偿还了8万元后便无力偿还剩余欠款。2008年,杨某以杜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杜先生偿还37万元欠款及利息。

后法院查明,2007年杜先生承认的3万元不应该由他偿还,仅需对42万元承担责任,因已经偿还8万元,于是判令杜先生偿还杨某34万元及利息。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杨某发现杜先生根本无法偿还欠款,于是以该欠款是2005年欠下的,属于杜先生和屈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屈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屈女士对34万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辩护意见

(一)杜某于2007年9月6日在原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是其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单方对原债务的追认,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屈某无关。

本案中,杜某与屈某已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前屈某对杜某投资的事情并不知情,离婚后杜某于2007年9月6日就其与杨某之间的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在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还款金额及还款条件均与原欠款证明不一致,这是杜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单方对原债务的追认,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屈某无关。

其次,该债务是因承包工程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并非用于杜某与屈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屈某对此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杨某怠于行使权利,抛弃时效利益,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屈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杨某早已知道屈某和杜某的夫妻关系,其在明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在原债权债务关系时效内向屈某主张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和对时效利益的抛弃。

(三)屈某依法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损害杨某的利益。

杜某与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上的财产约定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杜某名下还有其他资产,只是未写入离婚协议中,即使屈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杨某仍可向杜某主张权利。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屈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及杨某主张屈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债务发生于屈某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屈某与杜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与杜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屈某与杜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杜某经营性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杜某于2007年9月6日在原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两项债务共450000元,其就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420000元的确认,应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杜某重新确认时未明确还款期限,但其确认时与屈某已离婚,其重新确认的行为的效力不能及于屈某,该行为对屈某而言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二,原420000元债务中的300000元于2007年7月28日诉讼时效届满,另120000元于2007年8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屈某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而杨某并未举证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应保护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至于杨某提出的自2013年10月才知悉杜某婚姻情况的辩解,从杨某的关于持法院文书查询到杜某婚姻情况的陈述可知杨某此前并非没有条件查询到杜某与屈某的婚姻情况,且现有证据亦未反映杨某在起诉杜某要求还款的案件中曾要求查询杜某婚姻情况,杨某并未有证据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故杨某该辩解难以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杨某要求屈某对杜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屈某应否对杜某所确定的债务3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6日杜某与杨某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在《欠款证明》上签名确认时,已超过了原约定应归还款项期限两年,杜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对原债务的追认,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杜某与屈某已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离婚,因此,杜某对杨某所负有的上述新债务不属于屈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2016)粤01民终136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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