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三大妥协(伟大的妥协)

 2025-09-01 22:51:01  阅读 702  评论 0

摘要: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托克维尔有两部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在这两部著作中对美国的民主制度充满了溢美之词。令托克维尔称羡的美国民主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的,它也是经过漫长的博弈而逐渐完善的。在此期间,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

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托克维尔有两部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在这两部著作中对美国的民主制度充满了溢美之词。

令托克维尔称羡的美国民主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的,它也是经过漫长的博弈而逐渐完善的。在此期间,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可以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确立的起点,在这110多天里发生的事情以及随后成文的美国宪法通常被美国人称为“伟大的妥协”。

美国人的立宪实际上是被迫之举,如果不制定一部宪法,整个美利坚可能就会崩毁,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可能会重回英国人的怀抱。由于美国最初的十三个邦之间观点不同、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能够将他们整合起来,建立一部宪法确实堪称“伟大”。但如果我们要“在鸡蛋之中挑骨头”的话,其实这部伟大之作也有一些“不伟大”的内容,这些内容为后来的美国南北战争埋下了伏笔。

互不兼容的十三块殖民地——独立战争前的美利坚

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陆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叫“英属殖民地”。不过,英国国王虽然宣称对它们享有主权,实际上却由殖民地人民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年到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十六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就只有十三个了。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以盎格鲁一撒克逊人为主,也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这些殖民地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叫“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因为英王詹姆斯一世1606年4月10日颁发的特许状(又称“弗吉尼亚特许状”),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除了弗吉尼亚,再如马萨诸塞。1620年,在荷兰的部分英国分离派信徒,乘“五月花”号轮船,计划到弗吉尼亚去安家。可是,他们在海上漂泊了六十六天后,到达的不是弗吉尼亚,而是马萨诸塞。于是这些人在船上盟誓,要制定对殖民地人民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个《五月花公约》,就成了第一个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文件,而马萨诸塞,则成为美国独立思想和运动的发源地。

第二类,叫“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六十个庄园。又比如宾夕法尼亚,是因为英王查理二世欠贵族威廉·宾一万六千八百英镑的债,就把北美一大片土地封给宾的儿子小威廉·宾,取名宾夕法尼亚。这类殖民地,数量最多。

第三类叫“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根据他们相互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

很显然,这三类殖民地的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即便同一类殖民地,南方和北方也大相径庭。如果既不同类,又一南一北,那差别就更大了。实际上独立战争之前,这十三个殖民地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南北之间更是老死不相往来。显然,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何况大英帝国对它们也一直实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也就是说,它们不像我们春秋战国时期的那些诸侯一样,上面还有一个“天下共主”。或者说,虽然有,但远在天边。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很艰难,这是原因之一。

为自由而战——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

1774年9月5日,十二个殖民地(佐治亚缺席)的五十五名代表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会议通过《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那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他们决定拿起武器争取自由。1775年4月19日,战争首先在最具有自由思想和独立意识的马萨诸塞打响(具体地点是在列克星敦和康科德)。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开始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莱克星顿的枪声

早在1765年,就有过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正是那个最不安分守己的马萨诸塞倡议召开的,地点是在纽约,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而且,正是在这次大会上产生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 Americans)。

事实上,第二届“大陆会议”还做了三件极其重要的事:一是发表《独立宣言》,二是制定《邦联条例》,三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号召各殖民地人民制定宪法,并依法建立“能够保护其选民之幸福与安全”的新政府。1776年5月10日,该方案在会上通过。同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次年11月15日,又通过了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全面生效(马里兰最后个批准)。这个条例宣布,十三个殖民地将永久性地联合起来,并享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和称号——“美利坚合众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十三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独立宣言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举步维艰的美利坚——独立战争之后

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美利坚人,包括华盛顿等人便欢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回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四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邦”——原十三个殖民地此时叫邦(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 United 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原先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问题虽然出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词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 United Statesof America),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 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 United 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 United States)既不是“州联体”,也不是“联合国”。

美国邦联条例正文第一页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 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 Srate of 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它们的联合体(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殖民地( Colonies)变成邦( 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 United 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 United States)。不过 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一个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它们同意将其让出。

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九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十三个邦(State)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 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长此以往,肯定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所以在1787年5月25日召开的费城会议,逐渐由原先的修订《邦联条例》演变为必须制定一部美国宪法。

费城风云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月14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五,才有二十九名代表到会。好在这时的美国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一票表决权。5月25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七个邦,过了十三个邦的半数,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这就很有些出师不利的味道,实际上这次会议也开得很艰难。正式代表七十四人,最后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便只有十二个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其中汉密尔顿还没有表决权,只能以个人名义签字,不能代表他的邦。所以,在宪法上签字的,准确地说是十一个邦。

经过近4个月的博弈,1787 年 9 月 17 日,39 名代表签署了宪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共和政府、有限政府、三权分立与联邦体系。宪法序言如是说: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在费城召开的这次美国制宪会议可谓一波三折,几次近乎夭折,最终能取得成功,得益于美国国父那一代人的务实精神与政治智慧。美国制宪会议之所以能够成功,我们也可以尝试着按照贝尔宾团队角色理论进行嵌入,逐个拆解分析美国国父那一代人是通过什么样的博弈、融合方式完成这一“伟大妥协”的。

贝尔宾团队角色理论

剑桥产业培训研究部前主任贝尔宾博士和他的同事们经过多年在澳洲和英国的研究与实践,提出了著名的贝尔宾团队角色理论,即一支结构合理的团队应该由八种角色组成,后来修订为九种角色。贝尔宾团队角色理论是,高效的团队工作有赖于默契协作。团队成员必须清楚其他人所扮演的角色,了解如何相互弥补不足,才能发挥整体优势。

这九种角色包括:

主席(协调者):主持会议和协调活动。这个主席必须是一个能够与其他人共同工作的公平和遵守原则的人。

实干家(贯彻者):这个人需要井井有条,并且能够将思想和目标转化成个体的工作和任务。这个角色最适合一个值得信赖、有效率和不易怒的人。

塑造者:这个角色最适合一个性格外向的和一个有着控制性格的个体。他们应该是以任务为驱动,被描述为“行动的力量”。

培养者:由性格内向的个体来担任。他们往往富有想象力。

资源调查者: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才能获得该任务所需要的资源。

监督评价者:这个角色擅长发现缺点和错误。但他们在与其他成员交往时一点也不圆滑。

协同工作者:协同工作者关心整个团队的需要而不是任务。他们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支持其他的成员,但是很少提出自己的观点。

完善者:完善者完全专注于任务,并且会推动其他团队成员如期完成目标。

专家:除了上述八个角色,贝尔宾又补充了另外一个角色,即专家。只有在需要专家意见时,这个人才会加入团队,在专业领域方面给与意见。

费城会议中的“贝尔宾团队”

伟大的协调者——乔治·华盛顿

会议的第一天实际上只做了一件事——选举五十五岁的弗吉尼亚代表、前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将军为大会主席。乔治华盛顿的名字,我们中国人是再熟悉不过了。事实上这项提议也得到了七个代表团的一致赞同,华盛顿全票当选。

实际上华盛顿在整个会议期间都表现得十分谦虚、谨慎和低调,华盛顿只在每天开会和散会时上台就主席座、作为会议开始和结束时的礼仪。其他时间,他都坐在弗吉尼亚代表团的桌子旁,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讨论和投票。他在会上一共发言三次。第一次是在第一天,当选主席后致简短答谢词。第二次是在最后一天,问由他保存的会议记录以后怎么办。第三次也是在最后一天,对戈勒姆的一项动议表示附议。在这唯一一次实质性的发言中,华盛顿说,他的处境限制了他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情绪。但现在已到最后关头,大家都希望这个方案遭到的反对越少越好。因此,他认为应该采纳刚才这个建议。华盛顿一言九鼎,戈勒姆的动议被一致通过。华盛顿之所以成为合众国的缔造者( Father),则既因为他“有所为”,更因为他“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自然是指他领导了独立战争,参加了制宪会议,担任了合众国第一届总统。所谓“有所不为”,则是指他作为手握兵权的总司令,在独立战争胜利后,主动把军权交还给国会;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全票当选的总统在行将结束第二届总统任期之际,郑重向全国人民表明退休还乡的愿望,开创了美国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先例。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才使他成为合众国的Father。Father这个词,除“父亲”外,还有“创立者”和“缔造者”之意。过去我们都称华盛顿为美国的“国父”,其实是不准确的,也不符合事实。华盛顿却并不认为他是美利坚人民的父亲,而只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儿子。

华盛顿

作为合众国的缔造者,华盛顿其实是一个很平常甚至还有点平庸的人。他在青年时代最大的愿望不过是拥有更多的土地,在英国殖民常备军谋个一官半职。如果不是风云际会时势造英雄,他也许会在他弗吉尼亚的农场里了此一生。他的智力并无多少超人之处,形象也没有什么特殊魅力。他文笔流畅但缺乏文采,待人诚恳但刻板冷淡,和他共进晚餐竟如“葬礼般的肃穆”。历史和人民选中了他,主要是因为他的人品。他的诚信无懈可击,他的公正自始至终,他的良心使他的决策丝毫不受个人利害、亲缘、好恶等因素的影响,何况他还有与诚信、公正和良心密切相连的另一种美德——审慎。这就使大家相信,把国家交给他是可以放心的。但是,面对突如其来蜂拥而至的崇拜和荣誉,华盛顿感到诚惶诚恐并一再萌生退意。在交出了手中的“克敌制胜之剑”,回到弗农山庄务农后,他非常不愿意重入政坛。这种想法使他在1789年接受总统职位时,竟然抱着像“一个死刑犯步入刑场”一样的心情。这次制宪会议,他原本也是不想参加的。只是在各方的一再请求下,他才同意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勉为其难。这是他在会上三缄其口的深层原因。当然,作为主席,过多地表态会影响代表们的畅所欲言,人品高尚且非常自律的华盛顿当然知道这一点。

不过这丝毫不意味着华盛顿在会上是无所作为的,更不意味着他对于这次会议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华盛顿虽然并不愿意亲自出席会议,但一旦参加,则投之以全身心。何况如果没有他作为美利坚民族团结的象征坐在会场,这次会议弄不好真会一哄而散。相反,由于他的出席并担任主席,制宪会议的目的便和美国革命的主题联系起来了。这是会议的精神基础。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基础,那一轮红日才终于能够喷薄而出。

若要团队具有凝聚力,一个“不怒自威”的领导者、协调者至关重要。

德高望重的协同工作者——富兰克林

本杰明·富兰克林,这又是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姓名。我们小时候就听说过他在暴风雨中放风筝以证明雷电不是上帝发怒的故事,知道他发明了避雷针,知道他一生获得过许多荣誉。我们还知道他由于家境贫寒,只上了两年学就辍学当了印刷工。靠着刻苦自学和勤奋努力,他不但使自己成为一个学识渊博的学者,还在费城创办了北美第一个公共图书馆,创办了费城学院(即后来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我们当然还知道他不仅是科学家,也是政治家,更是思想家。第一个把北美殖民地人民联合起来的“1754年阿尔巴尼计划”,就是他提出来的。他也是第二届大陆会议代表和《独立宣言》的起草委员之一,并曾远涉重洋出使法国,赢得了法国和欧洲人民对北美独立战争的支援。这次来参加制宪会议时,他是宾夕法尼亚的行政长官。富兰克林在美国人民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被历史学家称为“美国先生”和“最美国的美国人”。1790年去世时,费城人民为他服丧一个月以示哀悼,出殡队伍竟达两万人之多。尽管他的墓碑上只刻着“印刷工富兰克林”几个字,法国经济学家杜尔哥却为他写下了这样的赞语:“他从苍天那里取得了雷电,从暴君那里取得了民权。”

富兰克林

这样一个人,如果用“德高望重”四个字来形容,那可真是恰如其分。何况他参加制宪会议时已八十一岁,是会议中真正的元老和长者。实际上,联邦宪法最后得以通过,富兰克林和华盛顿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富兰克林在会议进行到无法破局时,经常用一种老者的方式来发挥一些作用。比如给大家讲一个段子,或者是讲一点让大家跳出眼下的情境,来想一些更深远,更广大的事情。经常在双方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富兰克林就会提议,要不我们每天开会,早晨的时候请一个牧师,带领我们做一些祈祷好不好。

有一次实在是行将谈崩,富兰克林出来讲了这么一套话“我岁数活得越大,我就越知道一个道理,就是上帝总是管别人的事(言下之意就是自己的事得自己管)。我们这些人在这儿开会,这是人类历史的一个机遇。如果我们在这儿把这个会开败了,没有搞成,这会给全人类带来一个绝望的先例。人民再也不会相信一帮人,靠自己的智慧能够成立和设计一个政府。从此之后,人类只会靠冲突、战争、征服、偶然性的运气,来成立自己的政府。”说完,富兰克林就走下了演讲台。这一番话给现场各州代表却构成了巨大的心里压力,只能乖乖再坐回到会议桌前。

利益互不相同,甚至有些抵触的团队之间的合作是否能务实高效,必须有一个“德高望重”的“润滑剂”协同各方利益,协调各方意见。

实干家——“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

詹姆斯·麦迪逊,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在立宪会议之初,他就提交了所谓的弗吉尼亚方案。弗吉尼亚方案虽然带有强烈的代言大州利益的这样一个色彩,但是后来的美国宪法文本除去为照顾小州利益而做了部分修改外,其他的细节设计,都是按弗吉尼亚方案来做的,而这个方案的起草者就是麦迪逊。

当新泽西的佩特森重提此次会议无权避开《邦联条例》,开启制宪时,麦迪逊也是针锋相对。

麦迪逊

6月9日,佩特森第一次发言时就直指麦迪逊们的要害,佩特森指出,召开本次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的一项决议和各邦议会的授权,而邦联议会的决议和各邦的授权态度都很明确,就是修补和完善邦联。因此,《邦联条例》是本次会议全部议程的适当基础。我们应该恪守这种限度,否则我们的选民就会指责我们篡权。

麦迪逊的反击则更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这种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你是把《邦联条例》看作契约呢,还是看作条约?如果看作契约,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签订新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邦就范的条款,而违背《邦联条例》的例子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根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邦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邦联吗?你们不是说《邦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头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此番话说的佩特森无言以对。

麦迪逊可以说是推动整个规矩建设,做建设性的引导的这样一个人。

整个团队要保证方向性,就必须有一个思路清晰且性格强硬的实干家确保整个团队的方向不偏离。

监督评价者——不讲情面的乔治.梅森

乔治.梅森也是建国一派的元老,他在立宪会议里面发言次数也非常多。他主要扮演了一个坚定的反对派,就是不同意、不同意。到最后不同意到什么程度,他生生就没有在这个宪法草案上签字。而且会议开完之后,他回到自己的州,然后从此致力于反对本州议会批准宪法草案的工作。

他到底为何呢?为了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这份宪法草案没有权利法案,就是没有规定下来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这个问题最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解决,这个修正案就叫权利法案。而这个权利法案的推动者,就是乔治.梅森。他在开会期间扮演反对派,开完会仍然扮演反对派,但是这个反对派就是所谓的西方政治传统当中的,叫“忠诚反对派”,他是为了让这事成而反对,而不是掀桌子,让这件事彻底做不成。

乔治.梅森

由布拉德·皮特主演的《僵尸世界大战》中有这么一个片段,当格里·雷恩(布拉德·皮特饰)来到耶路撒冷时,接待他的以色列官员说出他们提前应对危机的第十人原则,就是当权者作出决策都是根据各自情报来制定政策和应对的,解读重大情报作出决定时,10个人的决策层中,有9个人作出他们认为最合乎逻辑,以及本国利益的决定的决策,那么第10人则是尝试去站在相反的立场去思考,甚至是行动,以防万一。

一个团队为了确保最终胜利果实的丰硕,就一定要有一个不讲情面的监督者,不断对阶段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异议,推动拿出应对方案。

塑造者——代表“行动的力量”的巴特勒

其实在麦迪逊的弗吉尼亚方案一提出,反对和怀疑的意见就冒了出来。因为谁都看得出,麦迪逊他们的方案,名义上是要修订《邦联条例》,实际上是要用他们另外拟定的《联邦条例》(其实就是《联邦宪法》)取代原来的《邦联条例》,用按照新条例组建的新政府取代原来的邦联议会,将十三个主权独立的邦及其联合体改造为“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统一的国家。也就是说,他们要制宪和建国。这当然是开不得玩笑的事,大家也都有些无从下手的感觉。

想事周到的南卡罗来的代表巴特勒却敏感地意识到,方案虽然干头万绪,核心和前提则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建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最高政府”。这其实也是制宪会议的初衷。这一点如果通不过,其他也就免谈。因此他提议,首先讨论这个问题。

于是,由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提议,会议进行表决并通过决议: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这是制宪会议做出的第一个政治决议,会议也因此而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应该承认,这一步迈得还是盈实的。因为在场的八个邦有六个赞成,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耶茨反对),只有康涅狄格投了反对票。

万事开头难,团队中必须有一个敏感的人,及时觉察到坚实的第一步是什么,团队的事业才有可能夯实基础。

完善者——埃尔斯沃思的“康涅狄格妥协案”

实际上,尽管费城会议的分歧表现为修约与制宪之争、邦权与民权之争、集权与分权之争,但归根结底,其实是席位之争。只要看看两派的阵营就知道。主张会议应该突破授权制定宪法的“制宪派”,主张权力基础属于人民(People)的“民权主义者”,还有主张建立强有力全国最高政府的“国权主义者”,几乎不是弗吉尼亚人(如麦迪逊、伦道夫),就是宾夕法尼亚人(如威尔逊),同样,认为会议只能修改《邦联条例》的“修约派”,主张权力基础属于各邦的“邦权主义者”,还有反对中央集权的“邦联主义者”,也多半来自小邦,不是来自特拉华(如贝德福德),就是来自新泽西(如佩特森)。所以,费城会议前一阶段的争论,也可以说是大邦与小邦之争。这个时候就要看那些中型邦的意见了。

在会议的关键时刻,康涅狄格的代表埃尔斯沃思出手了。

康涅狄格代表团一共三位代表,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罗杰·舍曼、威廉·塞缪尔·约翰逊。埃尔斯沃思是康涅狄格代表团中最年轻的一个。他曾经连续六年担任康涅狄格派往大陆会议和邦联议会的代表,后来又担任了康涅狄格最高法院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在费城会议上的表现可以分为两段。前一段主要是听,从6月20日起才开始积极发言。但他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会议进入第二阶段的第一天,他就提出动议,将制宪方案中“全国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这个称谓,改为“合众国政府”(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这个动议其实是与会代表前期未经表决就一致同意的。它意味着国权主义和邦权主义心照不宣的暗中妥协:麦迪逊他们不再坚持一定要搞单一制民族国家,佩特森他们也同意建立一个总体政府。双方私下里其实都有这个意思,只是苦于找不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说法。埃尔斯沃思的动议,就给了他们一个各自都觉得进退裕如的说法,一个和“海峡两岸的中国人”一样富于政治智慧的说法,一个大家都无话可说的说法。因为他们的国家本来就叫合众国( United States)。至于这个“合众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体,那就看两派各自的能耐了。

有了这一成功的开始,后面的调解就顺理成章。6月29日,埃尔斯沃思正式提出他的调解方案。我们必须记住,6月29日,是制宪会议的一个重要日子。头一天,富兰克林提仪进行祈祷,析求上帝保佑。在这个时候埃尔斯沃思提出妥协方案,可以说正是火候。埃尔斯沃思说,既然联邦议会第一院的席位分配已决定不再遵循《邦联条例》的规则,那么,第二院的席位分配就应该和《邦联条例》规定的一样。因为我们部分是国家,部分是联盟。第一院实行比例制,符合国家原则,保障了大邦的利益;第二院实行平等制,符合联盟原则,保障了小邦。在这样一个中间立场上,就可以实现折中。如果不能实现折中,那么,我们这个会议,不仅是徒劳而且比徒劳还要槽糕。要知道,大自然连给最小的昆虫都赋予了自卫的能力,何况是邦?自我捍卫权,是小邦的命根子。一旦有人企图剥夺它们的这种权利,马上就会把美利坚拦腰斩断。而且,斩断之处,大约就在这个部分的某个地方。

(这是极有政治远见的,因为1861年的南北战争便正是因此而起。而且,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所谓“斩断之处”,不在别的地方,就在麦迪逊和伦道夫所代表的弗吉尼亚。)

埃尔斯沃思的这个方案后来被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案”。—议会两院,一院代表人民,一院代表各邦,这真是精彩之极!而且,第二天,即6月30日,埃尔斯沃思还特地申明,他们的意见并无偏爱或偏见,因为他代表的邦(康涅狄格)不大不小,正好居中。

一个团队中,应该有一个富有智慧且力量、观点居中的人,在各方争执不下的关键时刻,拿出一个不偏不倚的折中方案,保证整个团队不散摊子。

专家的缺失——一个不甚伟大的“伟大的妥协”

7月16日,大会一开始就针对两院席位问题进行了表决。康涅狄格、新泽西、特拉华、马里兰、北卡罗来纳五邦赞成,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邦反对,马萨诸塞赞成反对各半,勉强通过修改后的一揽子方案:第一院按国内法原则,实行比例制;第二院按国际法原则,实行平等制。制宪会议终于达成妥协。

这次表决后来被历史学家们称作“伟大的妥协”( Great Compromise),但在当时,代表们却并没有什么“伟大感”。

无论如何,制宪会议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这“伟大的妥协”中也有一些难以启齿的“妥协”,即关于奴隶制的存废的妥协。由于美国国父那一代人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专家可以咨询,所以他们索性决定将奴隶制的存废问题留给后人去解决。

在奴隶制问题上,制宪会议同样达成一系列妥协。当然,这些妥协都避免使用“奴隶”这个词,改用一些委婉的表达方式。

首先,《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照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这里所谓“所有其他人口”,实际上指的就是奴隶。这就是有名的“五分之三条款”。这个条款是不公平的。对黑人不公平,对北方也不公平。因为奴隶虽然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人口,却没有选举权。这样,南方五邦自由人的人均政治代表权,就高于北方各邦了。这是南北双方在奴隶问题上的第一个妥协。

第二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立法禁止现有任何一邦的移民,如果该邦认为应该准予这些人迁移或入境的话。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也就是说,只要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认为他们购买的奴隶是“应该准予入境之人”,联邦政府就管不着。当然,这一妥协也是有限制的。一是此项特权只限十三个老邦享有,二是只限1808年以前。但即便如此,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为自己争取了二十年的进口奴隶的机会。

第三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一州之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这里说的“根据一州之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指的其实就是奴隶,而所谓“有权得到役或劳动之当事人”,其实就是奴隶主。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说南方的奴隶如果逃到了北方,北方不能因为本州已经立法废奴就将其收留和解放,必须把他们还给南方的奴隶主。

现在看来,这三项妥协和在参众两院问题上的妥协完全不同,毫无伟大可言。岂止不伟大,简直就是有罪,而且危险。因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就埋在这里。对于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建国理念的许多美国人来说,奴隶制是不能容忍的;而对于在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中尝到甜头的南方各邦,北方的废奴倾向也让它们坐立不安。于是南方终于决定和北方分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四年之久的战争,导致五六十万人死于非命,这比美国在一站、二战、越战、朝鲜战争中伤亡的人数还要多,众多财产化为乌有,整个南方则几乎变成一片焦士。

对于这场战争,南北双方说法不一。北方称之为“国内战争”,南方则称之为“国际战争”。这其实是制宪会议留下的老问题: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多国联盟?当时的妥协是“一半是国家,一半是联盟”。因为是国家,所以众议院实行比例制;因为是联盟,所以参议院实行平等制。但如果是联盟,南方各邦就有退出的权利;而如果是国家,则南方各州的“独立”就是叛乱。这正是南北战争说不清楚的原因。

我们从美国制宪会议中除了贝尔宾团队法则外还能学到什么呢?

首先,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相反,制宪代表们都是一些责任感很强的人。梅森就曾说过,他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作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还有格里和伦道夫,这三位都是最后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实际上却对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往情深。正是他们,描述出本次会议政治妥协的原则底线。这个底线有三条:

第一,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第二,国家不能分裂,必须联合和统一;第三,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只能通过谈判。

可以说,正是这三条原则,决定了他们在具体问题上最后妥协。因为如果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进行妥协,就无法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唯其如此,制宪会议才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

其次,做事情不要抱着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如果制宪会议中的那些领袖都是一些理想主义者和完美主义者,事情会是怎么样。也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固执己见不欢而散,最后一事无成;二是唇枪舌剑争论不已,最后陷国家与人民于水火。正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宏伟想和绝对主张,这才能达成妥协,也才能完成制宪。事实上,妥协的结果并不坏。至少,在参众两院席位分配问题上的妥协,就不但使联邦宪法得以成立,联邦政府得以建构,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国家体制。这种国家体制已被实践证明更符合权力制衡原则,也更能体现共和精神和宪政精神。可见妥协并不一定消极,也有可能产生积极的结果。我们在一开始讲的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民主制度之所以称羡,就是在他对比了法国大革命那种在红红火火的革命理想下的大屠杀而得出的结论。

伴随法国大革命的是理想与杀戮

最后,方向清楚后采取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逐步开展事业。美国那些建国领袖都是些务实的人,不是书呆子。因为这些人不但没有坚持“必也正名乎”,而且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做法。比方说,为了提高效率,先讨论大家感兴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识的问题。讨论够了,就表决。成熟一个表决一个。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就先搁置起来,以后再说;而一旦得到共识,则表决存档,并作为下次讨论的先决前提。也就是说,摸到了石头,就跨过去;碰到了暗礁,就绕着走。先易后难,先求同后存异,一步步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避免了因为分歧太大而分崩离析,或因问题太难而无法进行。比如会议是否有权另起炉灶,是一个难题,大家就不发言,先挂起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大家都有共识,就进行表决,先定下来。这样,随着会议的进行,总归会不断有决议产生。这些决议慢慢积累起来,就形成了宪法的框架。等到有人再来反对时,则木已成舟,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前功尽弃。即便有所不满,也同意妥协,以免功亏一篑。这种做法,你说它是政治智慧也可,说它是无可奈何也行,甚至说它是“阴谋诡计”都成立。但在我看来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们把会开起来了,而且最后还把宪法制定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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