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可以请律师吗(留置)

 2025-09-01 23:12:01  阅读 193  评论 0

摘要:近期,网上热传《建议对运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认真进行“回头看”》一文。据说,这是一名老党员老记者写给二十大的建议。文章的核心观点就是当年监察委没有成立前,“两规”措施办案期间,办案手段不规范导致更多冤假错案,进而提出对用“两规”办成的案件复查纠错“,“以充

近期,网上热传《建议对运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认真进行“回头看”》一文。据说,这是一名老党员老记者写给二十大的建议。文章的核心观点就是当年监察委没有成立前,“两规”措施办案期间,办案手段不规范导致更多冤假错案,进而提出对用“两规”办成的案件复查纠错“,“以充分体现党勇于自我革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春江水暖鸭先知”。记者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接触并不比辩护人更深入、更广泛。实际上,监察体制改革后,“留置”替代“两规”,案件质量并没有显著提高,职务犯罪错案纠错反而更难。

“留置”替代“两规”,案件质量更高了吗?

监委对案件全流程的强势追踪,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动弹不得”

在采取“两规”的年代,当时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心态更加平和、更加开放。毕竟“两规”期间所做的笔录只代表纪律审查,还有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部分“回炉重造”,做“笔录转换”。当时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反贪局没能在二次回炉中谈下来、固定下客观证据来的部分,至多对反贪局个别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所怀疑,但也不会越俎代庖自己去谈去固定证据,在他们看来,这个案子法律部分的内容、涉嫌犯罪部分已经脱手。

反贪部门完成涉嫌犯罪部分的“笔录转换”工作后,公诉、审判流程中,公诉和审判人员多与反贪部门打交道。相对于监委来说,反贪部门并没有强力“钳制”,反贪-公诉-审判三方交流更多的是事实证据法律。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监委既负责党纪审查、又负责职务犯罪调查,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转隶后,也就不存在检察机关还需要“笔录转换”这个环节。监委调查笔录就是最终的“呈堂证供”。监委的地位、职权,远不是当年一个检察机关能比;监委办的案子,总会有那么几个人,打着监委的名号跟踪着,虽然也未必是主要领导授意,但对于监委的办案人员来说,从自己手上出去的案子,就是自己生下的孩子,往往有着“绝对不能夭折”的执念。在这样的执念下,一个案子,哪怕有证据、法律方面的错误,但案子有十分“有权势的父母”。纠错变得更加困难。

“留置”替代“两规”,案件质量更高了吗?

丧失了“笔录转换”中案件质量的提升空间

有些人认为,“两规期间”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党内审查律师也不能介入,审查的手段丧失监督、没有权利救济渠道,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办大案、立大功、有政绩,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

实际上,“留置”期间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但几乎辩护人向检法两家申请,也是申请不到的。同样,“留置”期间律师也不能会见。从外部监督保障来说,两者基本上是“平手”。

反思之前,两规后反贪局笔录转换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提升案件质量的过程。审查对象在离开纪委进入反贪局阶段后,心态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案件进入反贪局后,就有了寻求律师帮助的可能性,即便在某些大要案中也不让律师会见,但总体来说,法律设计已经给了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对于那些在“两规”期间虽然开口作出过有罪供述,但却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只有口供原本就可能是重压所致。到了反贪阶段,如果没有相关的银行流水、第三人证人证言、相关渎职犯罪涉及到的一系列书证物证,“幡然醒悟”的领导,可能就不会二次开口。这对于反贪局来说,也是一次案件质量的倒逼:不能指望“从供到证”,而是需要做好扎实的外围工作,“从证到供”让他不得不开口。

实践证明,“从证到供”才是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留置”替代“两规”,案件质量更高了吗?

认罪认罚的出现让原本有冤有错的留置案件丧失争辩空间

自检察机关丧失了反贪部门后,从职务犯罪领域开始力推认罪认罚制度。如果其他类型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追随内心感受来抉择是否认罪认罚,到了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做说服工作的检察人员往往站立在政治的至高无上,以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就是政治问题,就会量刑畸重等理由从精神上让对方丧失对自己有疑义部分的“质疑权”。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往往遭受到更强力的认罪认罚要求,很少当事人能够抵挡得住。

一旦认罪认罚,公诉人从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全程几乎就剩下一句“注意你已经认罪认罚”;哪怕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公诉人甚至还会以当事人上诉代表认罪认罚反悔而提出抗诉。这样的诉讼空间如此逼仄,是之前“两规”期间比不上的。

“留置”替代“两规”,案件质量更高了吗?

作者:丁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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