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到,合同解除后是不是当事人之间一了百了,互不相欠?如果不是,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的确债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是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但除了这点外,还将产生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期我们将分享因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将会相应产生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债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合同被解除归于终结,这也是主张解除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与之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非解除权方)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也因合同被解除而归于终结。
2.债务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1)恢复原状
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就如同没有发生一样。
这个比较好理解,如,返还原物等。
(2)其他补救措施
是指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
如,标的物(如设备等)交付给对方后已被使用,目前存在一定的故障,可以请求其修理。
(3)赔偿损失
主要是指履行利益的赔偿,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一样的状态。
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则买方有权根据替代购买该货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而要求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合同约定迟延交货应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则合同被解除后仍可相应主张该违约金。
其实就是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上面第3点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合同解除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相关内容,我们将下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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