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付某前来我所,想要通过起诉离婚,经过了解,付某与贾某于2010年5月21日在北京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付某对贾某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贾某和别人产生婚外情,而且还于2012年7月14日与其情人生下一个孩子。因此付某与贾某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后来付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贾某所生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付某提供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没有写明被鉴定人"男孩"的身份,仅通过鉴定意见书中照片,本院不能确定被鉴定人"男孩"就是贾某所生育的孩子。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贾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现贾某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感觉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想要离婚,那么最好是在起诉以后申请法院进行DNA亲子鉴定,否则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存在瑕疵,将会导致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鉴定意见书没有瑕疵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付某与贾某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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