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12时,张凤驾驶的湘A99U91号轿车闯红灯撞上行人赵武,造成赵武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凤全责,赵武无责。
2018年10月11日,赵武的近亲属孙莉(妻)、刘秀清(母,77岁)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848731元。其中,诉的利益涵盖了刘秀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8953元。
2019年1月22日,经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2019年4月11日,刘秀清因病去世,赵小妹作为刘秀清的继承人(刘秀清女儿)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审理中,被告张凤及保险公司辩称,被赡养人刘秀清已经死亡,故无权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是否还能按照五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正常情况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目中,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案被扶养人刘秀清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且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被扶养人已死亡,故不应再计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应不应该计算?计算多久?有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前提是受害人有被扶养人,所以被扶养人一旦死亡,受害人不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因而也不再需要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采纳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和判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其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事实而产生的赔偿性请求权,侵权事实发生时,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就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二:“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五年计算”,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其三:满七十五周岁按五年计算的做法,只是立法者根据一定时期内人的平均寿命和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制定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并不是个案中的实际被抚养需求,法官并不能因为个案中的被扶养人身患重症存在较高的被扶养需求或者实际被扶养期限超过五年,而多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也不能因为个案中的被扶养期限不足五年而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否则,与法相悖,对被侵权人和被扶养人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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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专门委员会委员。余律师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在诉讼解决方案策划、法律风险防范、非诉谈判及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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