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专题一主体)

 2025-09-02 07:12:01  阅读 293  评论 0

摘要:刑事诉讼主体三大四小两种人三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小: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两种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主要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诉讼参与人主要

刑事诉讼主体

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小: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包括: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口诀:法诉辩证翻鉴)

被害人诉讼权利

1.报案、控告权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报案或控告

2.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证据证明存在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已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3.对检察院不立案的救济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向人民法院自诉((有证据证明存在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已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4.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救济

不服第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及法代)

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被害人及法代,近亲属)

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直接提起自诉、上诉权、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调解权(公诉案件不调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自被检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最后陈述权

反诉权,(公诉转自诉不反诉)

申请复议权,(如回避决定不服)

控告权,(侵犯诉讼权利)(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申诉权(对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对已生效的裁判,当法近外有权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裁判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

权利保障: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危恐黑毒)公检查应保护以下内容: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音容)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住)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他)

口诀:信息、音容、接住他

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由于是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无法出庭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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