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2025-09-02 09:42:01  阅读 604  评论 0

摘要:问题1:集团下属子公司间无偿转让股权资产,需要交所得税吗?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

问题1:集团下属子公司间无偿转让股权资产,需要交所得税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集团下属子公司间无偿转让股权资产的,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是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2:专用发票可以好几个月合并一起开吗?

解答:

如果购买方同意的话,销售方在销售业务发生后,依法按照无票收入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的,在后续的几个月内可以对前面已经申报并缴税的销售业务补开发票,包括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实务操作中,是可以做到专用发票几个月合并一起开具。

问题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和税法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

(一)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差异

按照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进行组合,可以分为4种情况。

1.会计和税务同时费用化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发生的费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是属于费用化支出,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2.会计和税务同时资本化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除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外,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规定摊销。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改扩建支出与原固定资产净值合并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然后按规定进行折旧。

由于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与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折旧有差异,可能会导致税会差异,注意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的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60万元。假设同时满足税务与会计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虽然此处税务与会计都是资本化,但是税务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会计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形式不一样而已,其最终结果对纳税并无影响。但是,严格来说还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3.会计资本化,税务费用化。

例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的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40万元。更换下的部件价值是4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没有达到“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税务上是可以费用化处理的,即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上由于没有50%的限制,基于职业判断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本化的条件,决定给予资本化。这样二者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费用化,税务资本化

比如企业一台汽车原值(计税基础)20万元,大修支出11万元,延长使用年限2年。

这样,就刚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资本化。而会计处理基于职业判断上选择的是费用化处理。二者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4:财务盘点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为了确保企业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盘点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都对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都应建立相关的盘点制度。企业可能在平时也在进行一些盘点工作,比如月度盘点或临时抽查盘点,但是年终还是必须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盘点。

财务盘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账实相符,确保财报反映的资产与实际情况吻合。因此,财务盘点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中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为重点。

问题5:在融资租赁中,同一个设备出租方和承租方均进行了折旧,等于进入费用了两次,不重复吗?

解答:

1.出租方与承租方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即便是同时进行折旧,也是互不影响;如果是同一企业集团的,可以通过合并会计报表抵消分录进行抵消。

2.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对于租赁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转让,不再计提折旧。只有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出租方按照经营租赁处理的,需要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同时,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只有这样的情形下才会出现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时都要折旧的情况。

问题6:以银行存款3000元支付车间的办公费,依据外来原始凭证(银行交款单)还是自制原始凭证(缴款书)?

解答:

财务管理,并不是仅仅做出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仅仅是其中一环。

对于一笔对外支出并且需要作为费用处理的经济业务,以提问为例:

1.银行转账凭据,可以证明该笔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而不是库存现金支付),且已经实际支付。——决定了会计分录贷方的正确性。

2.企业内部的原始凭证,可以通过上面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授权领导签字,证明该笔款项经过了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支付是符合企业内部付款规定;同时,审批单上付款原因说明,以及申请付款部门等,可以决定该笔支出应计入什么具体的一级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等。——决定了会计分录借方的正确性。

3.发票或收款单位开具的其他凭证。虽然前述两个原始凭证,已经决定了会计分录的借贷双方,但是企业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扣除,企业还需要依法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

因此,一份合格的会计凭证,需要充分的原始凭证来作为支撑。

问题7:牲畜、家禽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吗?

解答: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问题8:汇算清缴时发现年终奖无法单独计税,导致多缴大概2000块钱的税,这个应该怎么处理,谁的责任?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对于满足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也就是纳税人可以有选择权,这个选择权是税法赋予给纳税人的,而不是赋予给扣缴义务人(支付单位),更加不是赋予给单位经办人的。

有些单位的个税计算人员或纳税申报人员,对于税法学习不精,或者自以为是等,就擅自替纳税人做出了选择,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责任就在经办人。

如果出现了这类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只要单位到税务局去办理一下更正申报即可,很方便的。

问题9:到期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会计上是怎么处理的?

解答:

到期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说明出票人资金出现了问题,就不能再继续在“应收票据”中核算,而是应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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