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5年11月起担任某公司市场总监,2016年1月被公司辞退。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认为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好内容后未经王某确认;且申请表内容多为王某个人信息,无工作时间、岗位安排、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记载,工资一栏内容为“20000元,转正后另行协商”。由此,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未达成一致,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和实质内容。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若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不具备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则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入职登记、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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