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接收资金60余万元,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
出生于1999年的彭某某,在湖南长沙打工,日子过得并不宽裕。去年6月,同事张某某告诉他有一条“来钱很快”的门路,只要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钱。
“一开始我不同意,感觉像是新闻里说的诈骗或者洗钱。”彭某某并不糊涂。但犹豫几天后,眼看自己花呗逾期未还,他还是答应下来了。
据彭某某回忆,当天,他跟着张某某到了外地的一间酒店住下。第二天一早,他把自己的身份证、4张银行卡,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给了一名陌生男子。那名陌生男子随即在手机上开始操作。
“其实我心里清楚,他应该是要用我的卡犯罪,其中一张银行卡当场就被冻结了。”彭某某说。等陌生男子操作了整整一天后,彭某某拿着600元现金离开了。一个月后,彭某某被抓获。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帮信罪”
问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它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既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如果声称不知情
能否免于处罚?
注 意
涉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存有犯意联络。只要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如在隐蔽的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等)可以推断的,就认为是当事人应该知道该行为是犯罪。所谓的“事先不知情”,不仅站不住脚,更不是免罚理由。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
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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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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