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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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原理
1、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关系,则该罪不成立既遂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过失犯罪必须要造成实害结果,即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从“事实判断”层面的因果关系到“价值评价”上的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讨论的是将“重伤、死亡”结果归结于谁,更加公平合理的问题。
2、【隧道案】甲驾车在高速路上,进入隧道前按照交规应当减速行驶,甲未减速,在隧道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个行人乙朝车的方向走来,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分析—客观归责理论】:从事实角度看,的确是甲开车撞死了乙;但从刑法上考查因果关系时,主要从价值评价角度出发,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合理公平与否。交规规定进入隧道减速是为了防止高速路上的前后车追尾而非保护行人被撞(高速路隧道本身就禁止行人进入),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总结: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②关于过程的要求:该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③关于结果的要求: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第二节 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
总结:行为不仅要属于危害行为,在过失犯罪中,还属于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害行为。
(一)故意的作为犯: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现实化为结果(危险的实现原理)
1、重叠的因果关系
(1)行为1+行为2(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同时作用导致结果发生)——结果
(2)行为模型:
(3)注意一下问题:
A、作用问题:行为1和行为2都会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
B、主观问题: 重叠关系仅认定客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定罪还需审查主观方面。
C、共同犯罪问题:不论行为1和行为2的重要程度如何,构成共同犯罪则“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D、时间问题:行为1和行为2须同时发挥作用,若有明显时间间隔,则后条件属于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
2、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1)行为1和行为2没有意思联络,都可单独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2)行为模型:
1、过失犯罪: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结果是注意义务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2、结果避免可能性:将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替代为符合义务的行为,看结果能否避免。
(一)不作为犯
1、履行了作为义务仍不能避免结果发生,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即判断的关键在于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2、对比总结:过失犯有注意义务、不作为犯中有作为义务,当履行这些义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时,才能将结果归结于过失或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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