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工注意到,2020年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组2019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件和我们广大“考试党”息息相关,那就是“挂证”。
经历了2019年的证书挂靠严厉整顿以来,广大的考试党对于挂证这件事儿非常敏感,毕竟涉及到了自身的一些权益,那么我们来看一看发生在江苏省的这件典型的“挂证”纠纷,又有什么样的警示意义呢?下面文字内容来自“扬子晚报网”,请广大证友们观看。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
2012年2月,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起至2022年2月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
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挂证”本身属于应依法取缔的行为,当事人将其改头换面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不能因此得到支持。对“挂证”人员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影响职业发展,得不偿失;对企业来说,以“挂证”方式规避企业资质要求则会给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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