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之一,属于财产刑。他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强迫犯罪分子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对犯罪分子实施经济制裁的刑事处罚。
被判处罚款的,罪犯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判决确定的一次或者分期付款。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发现罪犯有可执行的财产,并随时追回。
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能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罚款和罚款是国家机关在一定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处罚方法,但两者存在以下差异:
(1)不同的法律性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款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罚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不同的适用对象。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罪犯,罚款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罪犯。
罚款和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罚款是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判刑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是被判处罚款的人构成犯罪。
罚款属于附加刑之一。此外,还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当然,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它通常是针对外国人或没有国籍的人。法院在适用罚款时,可以对罪犯处以罚款,也可以附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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