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律师怎么写(律师说案)

 2025-09-03 00:51:01  阅读 838  评论 0

摘要:案情介绍2017年1月,上海的小刘入职一家茶叶公司A公司担任市场专职人员,2018年8月10日,应公司要求,小刘成为该茶叶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并与公司签订承诺确认书,约定公司经营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由公司和股东承担,与小刘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上海的小刘入职一家茶叶公司A公司担任市场专职人员,2018年8月10日,应公司要求,小刘成为该茶叶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并与公司签订承诺确认书,约定公司经营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由公司和股东承担,与小刘个人无关。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11月14日,小刘从A公司离职,2019年11月19日,小刘向A、B公司发函明确提出了去除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等职务的要求,但公司及其股东无回应,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1.未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而小刘实际并未供职于B公司处,在其股东A公司也仅为普通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可以认定原告仅被告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小刘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作为一个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自然人,如果继续由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2.委托关系丧失。

法定代表人属于意定的公司代理人,两者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关系,A公司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出具了小刘的离职证明,小刘也出具告知函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小刘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

3.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

小刘没有实际控制过B公司,也不是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且诉讼中,B公司亦不愿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因此小刘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救济自身权利,因此应赋予其司法救济。

法院判决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如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建议

1.对公司而言,法院如果支持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公司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可能引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2.对个人而言,仅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被一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如果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还会接受调查,看是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要谨慎挂名。

3.正常情况下,如果想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然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已经离职但公司不配合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

注意,起诉时应已经向公司提出变更请求,但公司不同意变更为前提,也就是通过公司自治已经无法解决。

参考文书:(2020)沪0112民初9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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