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上海缴纳社保,外地生育,是否可以在本市报销呢?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申领的方式有两种:
⑴个人办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前往全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办理时需提供:①身份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②计划生育材料:本人签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承诺。③生育医学材料: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等材料复印件。④银行账户材料:有效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借记卡。
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进展,上述所需材料可直接从本市其他行政部门获取的,将告知申领人免于提供。
⑵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办理已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向参保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时需提供支付凭证(单位已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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