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2025-09-03 07:51:01  阅读 731  评论 0

摘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内涵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内涵

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世界名画 ·无名女郎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渊源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渊源深远,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拘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皆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

《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规定,配偶双方中任何一方,于共同生活期间,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代理的实践问题

夫妻一方为小三购买房购车行为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给小三买房买车的情形,此种赠与行为由于违反公序良俗,且非为了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之必要,擅自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因而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小三返还财务。

夫妻一方的借贷行为

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为了家庭生活所需而借贷的行为,该种属于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种则是为了个人非生活所需例如赌博、炒股等行为而向第三人借贷的行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关注我,你的世界不迷惑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日常家事代理权(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2564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1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