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以拆违代拆迁”。顾名思义,“以拆违代拆迁”指的是在拆迁中,为了加快实施进度,一些地方会采取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替代拆迁,来达到降低拆迁成本,少给被拆迁人补偿、甚至不补偿的目的。
拆违代拆迁在实践中如何表现?被认定为违建之后,被征收人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通常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以被拆迁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为由,直接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这样就可以快速推进了拆迁的进程。
因此,在拆迁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这种行为,但是拆迁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实践中,很多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也并非被拆迁人的过错,有可能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如果在拆迁时将这种房屋全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强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是违法建设还是应予补偿的无证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尽管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陈述、申辩权
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前,一定会进行房屋状况的调查;在认定为违法建筑后,需要向被拆迁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这个书面的行政处罚文件,一定会告知被拆迁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拆迁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果工作人员拒绝听取申辩,或者案件记录里没有这个过程,那么,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
2、听证权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在城中村改造或者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大批量的涉案房屋都没有办理相关证件,那么,一律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被拆迁人完全可以组织起来,集体向拆迁部门申请听证,一起陈述客观事实,说明理由。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如果大家收到了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类似的盖章文书,一般来说,应当在收到的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千万不可放任不管,万一错过维权期限,那么房屋真的有可能被强制拆除。
到那时,就处于被动地位了,后续安置补偿事项的安排也将会受到影响,很难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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