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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条文是抽象的,为了解决法律一听就懂,一用不会的问题,同时也为了给大家更直观地理解法律使用法律,我给大家找到了2020年法院最新审理张某窃电案件刑事判决书,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208刑初66号判决书原文,大家不要划走,完播本视频,教大家识别在生活中遇到窃电的情况要及时劝阻,否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知法懂法不吃亏。没有法律依据的讲法就是胡扯。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 3万元至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万元至50万元。好的,言归正传,盗窃电力属于盗窃罪的一种咱们普法告一段落,接着咱们看一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窃电案件,看看张某窃电多少,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提供哪些证据,最后又判了几年。
(2020)冀0208刑初66号判决书
公诉机关是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因为窃电属于刑事案件,所以这里的原告就是公诉机关,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出生。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通过私自更换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金庄村鲁某养鸡场的电表,从而非法窃取电力,并从鲁某处收取好处费6000元。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技术核算,窃电金额为7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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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其实在这个公诉词中有一个隐藏的信息,就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目前非常严格的一个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院提到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就是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到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制度定位上看,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错误导向。这是公诉机关的公诉词,我们再看一看被告张某是如何辩护的。
张某辩护认为:
1、本案中予以确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证据仅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出具的《技术核算报告》,核算窃电总电费为7674元不具有公平公正性,因为自己不能计算自己被偷多少,这样会造成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结果,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供电公司对电表疏于管理、检查,应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以及电力部门监控不力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节确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官在确定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被告张某的辩护词,表明不认可电力自己出具的窃电核算报告,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查明认定事实真相才是最终的真相。
在法庭上法官作出以下判决:我们先看一看法官判决结果,然后再向大家解读法院的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出具的《窃电电量核算报告》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鲁纲领电费明细表》等证据并无矛盾,公诉机关以该证据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适当,辩护人关于不应依据该核算报告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唐山市丰润区司法价格鉴证中心回复,国家对电量的价格有明确规定价格,不予对电量进行鉴定。这就表明法院是认可电力公司出具的窃电电量核算报告的,是按照报告中窃电金额为7674元定罪量刑。
这就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窃电一审刑事案件来龙去脉,最后我想强调,千万莫偷电,因为偷电后核查偷了多少全凭电力公司自己说,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都无法鉴定,所以偷电金额的不确定有可能多吃好几年牢饭,虽然自己被偷,然后自己报价有点不合常理,但是电力核算过于专业,法院也没办法像偷自行车那样核算真正的价值。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你支持电力公司自己核算被偷电量的价值吗?欢迎留言讨论,我是法律深猴,每天为您依法说法,您的点赞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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