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因侵权)

 2025-09-03 10:09:01  阅读 995  评论 0

摘要:短视频热潮之下,博主在短视频中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各类著作权纠纷也在频发。网络红人papi酱热点事件一:音乐版权引纠纷? Papi酱公司被告侵权7月24日上午消息,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音未公司)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控告后者侵犯日

短视频热潮之下,博主在短视频中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各类著作权纠纷也在频发。

网络红人papi酱

热点事件一:

音乐版权引纠纷? Papi酱公司被告侵权

7月24日上午消息,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音未公司)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控告后者侵犯日本知名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昨日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庭。根据VFine公告,其受Lullatone委托,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庭上,原告音未公司诉称,其是国内专业的音乐版权授权与音乐版权定制服务公司。2019年3月19日,经日本唱片公司Lullatone,lnc.合法授权,音未公司取得涉案音乐的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二被告未经允许,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旗下的“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二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音乐制作侵权短视频并传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据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传播含有涉案音乐的短视频,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7万余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原告并不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其一,原告不享有涉案音乐的录音制作者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提交相关授权文件;其二,涉案音乐的作者为“Lullatone”,系来自美日的夫妻二人组,原告仅提交公司Lullatone,Inc的授权书,因公司非涉案音乐的作者,故无法证明其取得任何著作权,证据链存在缺失。

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侵权。音未公司提交的录屏文件虽经时间戳认证,但无法确定背景音乐是否来源于涉案视频,亦不能通过现有时间戳认定确属于网页播放的声音。音未公司未提供正版音像制品或音乐作品,无法与被控侵权视频的音乐进行比对。

春雨听雷公司还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涉案音乐仅有简单的旋律而并无歌词,Lullatone及其音乐作品亦不具有知名度,发布时间为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自由自在公司则辩称,其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此案庭审持续2小时,未当庭宣判。

虽然庭上未宣判,但是@Bigger研究所当日微博已回应。称,确实是版权意识不强,未经许可就使用了音乐,后来收到通知就把那期视频全网下架了。目前在由papitube和对方音乐版权公司走法律渠道解决中。

致歉原文

在网上,网友们也是对此事议论纷纷。不过观点都很类似,就是都比较心疼无辜躺枪的papi酱,以及对旗下po主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表示怀疑。

热点事件二:

知名民谣歌手花粥身陷侵权风暴

同样是因为侵权引得网友热议,之前因为侵权上热搜的花粥明显就没这么幸运了。

今年3月左右,微博热搜榜上出现了一个不少90后、95后,甚至00后都非常熟悉的名字。

花粥又上热搜榜

花粥,独立音乐人。坐拥网易云音乐500多万粉丝。代表作《盗将行》评论量破32万,《出山》破47万。人称民谣界一股清流“花大爷”。玩抖音的人,有谁能躲过花粥的bgm。说她是2019年最火的民谣音乐人,绝不为过。

然而这一次,花大爷上榜竟是因为“抄袭”……

花粥在2018年9月和王胜男合作的作品《出山》受到了不小的欢迎。在各音乐平台的排行榜里也是榜上有名。

不过这首歌的编曲很快就被发现并不是她们自己做的,而是来自德国说唱歌手Kram D的《Anders Als Ihr》。网上又一次引起热议,认为其用他人的曲来做自己的作品。

但《出山》其实是由王胜男购买了《Anders Als Ihr》编曲的使用权之后由花粥重新作曲和填词作成的。

由于《Anders Als Ihr》的伴奏是由制作者BachBeats公开在国外音乐制作网站上的,而王胜男付费购买了这个伴奏,两人也在作品中注明了音乐制作为BachBeats,所以实际上这首歌曲并没有构成实质上的侵权,其性质和说唱歌手购买一些别人制作的伴奏混成自己的Mixtape是一样的。

只是,这种现象在非说唱歌手尤其是创作歌手中尚属罕见。

但这次的事件,花粥面临的已经不是行文意境这样艺术层面的问题,也不是购买版权后修改作曲是否侵权,而是直指创作伦理中涉及底线的抄袭侵权。

网友们也是很严格了↓

Papi酱公司也好,花粥也罢。都是由一个版权问题引发的”血案”。在大家版权意识逐渐变强的今天,侵权一词被使用的概率越来越高。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创意产品的价值被深入发掘,知识产权在价值实现和价值保护方面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知识产权资产也构成了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质上短视频行业版权纠纷,仅是全行业的一个缩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避著作权侵权呢?

著作权风险防控

1、尽可能使用原创作品。公司工作人员自己绘制、拍摄的图片、撰写的文章、拍摄的视频,一般可以认定为原创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刊载他人正面照片时应当事先获得模特同意,避免对其肖像权、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2、联系原作者或者所有权人取得明确授权。企业可以从正版文库或图库等网站购买图片版权,也可以使用专业搜索引擎的图片检索功能,通过图片出现过的网址来寻找权利人。在使用前应当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并注意保留协商及获得授权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般来说,事前协议的费用比造成侵权后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额低。

3、不使用“无主”的图片、文字。能免费下载的图片和文字并不一定代表能免费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意识等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4、经加工修改的图片仍属侵权。这一点主要涉及到侵权诉讼中法官对“同一图片”的认定——即被侵权图片和案涉图片是否为同一图片,目前的案例中,即使图片被局部加工过,只要图片差距不是特别大,法院都更倾向于认定是同一张。

5、由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所以已经处于保护期之外的作品,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6、“非盈利目的”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 12 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大多数自媒体的运营行为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都很难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确实使用了网络中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可以在使用页面的末尾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字样,留下相应的联系方式等。但这样的做法仍然存在风险,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对于使用者来说,如何规避是最重要的。那么对于对产品制作者来说,应该如何最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如何最快速高效的了解到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呢?

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Q:南法君

A: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Q:对产品制作者来说,应该如何最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如何最快速高效的了解到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A:

(一)前期保护

产品制造者应当树立“市场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意识,在产品上标记的符号、文字、图形及产品本身版权应当进行登记或注册保护,可分为二步走:

第一步:对产品上标记的符号、文字、图形及产品本身版权等进行初步保护模式判断。如:对于视听作品而言,既可包含商标(如“一直播”、“快手”等),其包含的内容又可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如背景音乐、文字作品等。而不同的作品又涉及多个权利人,通常需有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介入进行分析。

第二步:根据法律规定,如系原创权利,可通过登记或注册等形式进行保护的,尽早申请。如非原创权利,需根据具体的权利性质征得他人的同意。

最快速高效的了解到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筛查就是很好的路径。如:专业人士判定产品上的某项权利需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未取得书面授权文件等证明,则通常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例如:将某符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时,通常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商标检索及风险分析。

(二)监控、维权、应对

即使进行了前期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可能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权利冲突。这与前期排查不可避免的工具有限性、滞后性及判断主观性有关。 因此,在产品推出市场后,需聘请专业的团队对知识产权及市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侵害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进行打击维权;接到在先权利人警告函及时让专业人士分析应对,将损失降到最低。

Q: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反思的呢?

A:

1、恶意侵权行为花式百样,权利人维权难、成本高、赔偿低

因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以注册证书核准商品或服务为准,侵权方可通过在其他类别使用相同商标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例如:第五类药品与第十类医疗器械分属不同类别,但其消费群体等存在交叉,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第五类药品商标权利人诉请第十类医疗器械商标使用人侵权,通常难以认定侵权。 目前对于伪造证据或拒不提供销售及利润证据处罚力度非常低,大多数侵权人拒不提供销售及利润财务证据或伪造证据,导致大多数案件赔偿金额不高,无形之中助长侵权之风。

2、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不统一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在先权利。然而实践中,对于在先权利的权属认定通常有不同的标准,如著作权的认定,部分案件中认为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即可证明在先权利的存在,但在部分案件中却又认为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的证明力不足,即对权利人的举证要求/标准不同,司法实践不统一。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相关:

在Papi酱公司抄袭事件里,关于原告索赔25万,很多人觉得这不是索赔而是”勒索”。那么关于侵权赔偿,一般应该是怎样的?

音乐版权被侵权如何要求赔偿?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就是关于音乐版权的详细阐述,最后,小编也想听听大家的看法,对于这起案件,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给我们留言哦。

综合整理(来源:北京晚报 新京报 新浪微博 中国知识产权报 大律师网 摩邦大通MoreBest)

特别感谢:黎叶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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