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办案警官称“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事情究竟如何“复杂”,最终也要有个说法。
现在狗咬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出来了,最后是人和狗都受到了处理,狗主人王某某被撤职。一撸到底,涉及到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肇事的狗也被注销许可证并且收容。仅对狗咬人事件有这个结果还算不错,但是目前的焦点并不是这件事情,而是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疑点。
这起百万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检察机关就把人突然释放了?
据河报道,随着“狗咬人”事件的发酵,远在乌鲁木齐的杜先生看到了两个熟悉的名字——王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牵狗女子)。他表示,十年前,狗主人李某某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他100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分局殷都分局报案,而后李某某被刑拘。
之后该案件在公诉阶段,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就此作罢,李某恢复了“自由身”。8年来杜先生不断向上级检察院和信访部门实名举报,却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
我们都知道,检察机关退查补侦的主要原因就是案件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此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又由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递交,主要是诈骗款的去向,但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检察院并未接受新的案件材料。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明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检察机关把人释放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依旧不足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检察机关必须先接受补充侦查的材料,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认为证据不足,然后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但是负责该案件的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接受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如此行为的合法性存疑。所以该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自动交出财物的行为。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超过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这起“案中案”,背后有无违法违纪活动?李某某是如何恢复自由身的?相信不久后有关部门应给公众一个明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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