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案例分析(莲湖法院提醒)

 2025-09-03 14:57:01  阅读 518  评论 0

摘要: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关于网络安全小知识你了解多少呢?网络安全1.网络安全,通常指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实际上也可以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安全。2.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分成用户信息和网络信息两大类。违法行为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诈骗等行为常见形式网络购物诈骗、低价购物诈骗、

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关于网络安全小知识你了解多少呢?

网络安全

1.网络安全,通常指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实际上也可以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安全。

2.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分成用户信息和网络信息两大类。

违法行为

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诈骗等行为

常见形式

网络购物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招聘诈骗、招商加盟......

今天

莲小法就为大家整理了

经莲湖法院审理的

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办理手机卡并出售,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

案件经过

2020年10月,被告人白某得知办理手机卡售卖可以挣钱,遂联系初中同学被告人王某一同办理并出售。白某负责联系一名叫刘某的男子及外号“耳机”的人出售自己或者王某办理的手机卡,王某负责按照白某的指示办卡并邮寄给上线,白某获取收益后在二人之间进行分配。经核实,白某自行办理并出售二十余张手机卡、指示王某办理并出售四十余张手机卡,从上线获利共计11000余元,其中6400余元转给王某。2020年12月21日,王某办理的15191574461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受害人报案称被骗数额为70300元。

法院认为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搜集SIM卡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

纠集多人办理手机卡并收购,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看到有名为“鬼2”的用户,发布以250元每张的价格大量收购实名电话SIM卡的信息,王某添加对方好友承诺提供实名电话卡并约定交易方式。王某明知对方收购电话卡用于非法活动,仍纠集刘某、雷某、张某等同学、网友多人办理实名电话SIM卡,并以每张150元至200元的价格收购,随后转卖给“鬼2”,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查,王某向“鬼2”转卖实名电话卡80余张,获利5000元。王某转卖的部分电话SIM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搜集SIM卡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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