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职职友:游总监
如果不设置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来说影响不大,因为想走还是一样走,根本不用在乎是否到期。但对公司来说,合同期限算得上少有的为公司考虑的条款,因为:
1、遇到特殊情况(如员工表现不理想、公司压缩成本、公司战略调整准备搬迁等),这时候要是有合同限期,就可以先针对期满的员工进行处理,不需要进行复杂地解释说服协商等工作,直接以合同到期为由。
2、成本问题,在现有劳动法中,公司在合同期限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的补偿称为“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公司稍有不慎违法辞退一位员工,那么就要承担“赔偿金”了,标准是补偿金的二倍。
另外,合同的期限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都会有种“仪式感”,这样对待彼此会更慎重。
但其实中国劳动法有很多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政策倾向性非常明确,企业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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