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的货物比较多,销售方给我公司汇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取得的销货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要求我公司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请问税务机关的观点对吗?我公司如何才能辨别取得的销货清单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重新公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公布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开具发票不能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
对于如何辨别取得的销货清单是否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你公司在取得发票及销货清单时,首先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这张销货清单开票的发票,可以看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处是详见销货清单,下面有个按钮是查看货物明细清单,点开查看货物明细清单,就可以看到清单明细。如果取得的发票联有销货清单,但是查验系统无法看到清单明细,只能看到详见发票清单几个字,说明销售方并没有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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