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怎么样(鹏哥调查)

 2025-09-03 20:06:01  阅读 929  评论 0

摘要:提要:除了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真的,保险合同中的签名、工作单位、回访电话、银行账户均是假的。“被保险”值得警惕!最近,家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居民孔红兵遇上一件蹊跷事,自己从未投保,但是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签名,竟然出现在一份分红型保险合同中。孔红兵向记者出示的保险

提要:除了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真的,保险合同中的签名、工作单位、回访电话、银行账户均是假的。“被保险”值得警惕!

最近,家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居民孔红兵遇上一件蹊跷事,自己从未投保,但是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签名,竟然出现在一份分红型保险合同中。

孔红兵向记者出示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单显示,这是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寿鑫福一生二全保险(分红型)”的投保险种,投保申请日期2016年8月21日,每年缴纳保险金额17230元,保险费5万元,连续缴费10年,至2026年8月23日。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祝福金、身故保险金。

令孔红兵吃惊的,这份保险合同除了名字和身份证号是自己的,其余都是假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所留联系电话13327719999也不是本人的,而是一个名叫“邢海霞”的陌生人;保单上的工作单位“红兵砖场”,更是让孔红兵“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早在2007年在安徽郞溪县创办了安徽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有员工近200人。他本人还是郎溪县党代表、人大代表。

保险合同中的签名是假的。

孔红兵反映,保险合同中的银行转账资料所列自己的银行卡号,经查询,他并没有办过江苏银行卡,该卡真实户名是一个名叫“芮军辉”的男子,保险费就是由该男子通过这张江苏银行紫金借记卡汇的。

说起芮军辉,孔红兵并不陌生,自己与此人曾同住一个小区,芮是江苏唐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想到自己曾遭遇的“被股东”经历,孔红兵于是将这份“被保险”的保险合同递交法律人士研判,结果发现其中许多问题。“这份保险名义上受益人是自己,而银行卡号、联系电话都不是自己的,最终自己也享受不到保险合同承诺的‘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再说,如果自己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合同中约定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也不会归自己和家属,这样的’被保险’有何意义,会不会是一种套路呢?”孔红兵越说越激动。

保险合同中的孔红兵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都是假的。

为证明自己“被保险”,3月14日,孔红兵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保险合同签名笔迹真伪进行鉴定。通过对孔红兵提供的3份检材的签名笔迹“孔红兵”与送检样本字迹比较检验,鉴定机构认定保险合同(组)号2016-320125-548-01505286-8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签名字迹“孔红兵”与送检样本字迹“孔红兵”不是同一人笔迹。

芮军辉为什么要给自己办理分红型保险,他是怎么拿到自己身份证件的,在自己没有到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怎么签订的,此举意欲何为?一连串疑问,在孔红兵脑中打转。

孔红兵申请笔迹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保险合同中的签名是假的。

据孔红兵回忆,大约在一年前左右,芮军辉突然有一天送他一份保险合同,称是为了感谢他的帮忙,这是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寿鑫福一生二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去年底,芮军辉因行贿罪等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想想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孔红兵颇感蹊跷,根据合同上的电话,向该保险合同的经办人张亭亭了解核实,并且表明自己不需要该保险的态度,张亭亭也承认该合同孔红兵并未到现场签字,但一直没有纠正。

记者向张亭亭了解保险合同办理情况时,她坦承该合同在办理过程中,孔红兵既没到场,也没有授权委托书,而是自称孔红兵的朋友办的。张亭亭说,合同中除了投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真实的,工作单位、回访电话、银行卡号均是假的,这是她也没想到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严国亚认为,从孔红兵“被保险”遭遇来看,孔红兵既没有参与订立合同,也没有授权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事后也没有追认该合同,故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从这一点来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公司应承担自己过失导致孔红兵产生的经济损失。

目前,孔红兵委托律师已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厘清其中动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此案结果如何,记者将予以关注。

新华日报记者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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