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程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随着国家对体育的重视,学校体育的教学模式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学、练、赛、评”的提出,体育课的强度也会相应加大。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体育课上,体育教师更要全程关注学生的行为,根据体育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才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比如说:体育教师指导不当,或者对安全的预料不足,造成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生身体不适或者不遵守课堂规则,在体育课堂上参加运动后造成身体伤害,也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总的来说,只要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事故,学生过错事故,混合过错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本篇摘录第一部分学校篇与大家一起分享。
学校过错事故,指学生在校期间,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学生受伤的事故。
2001年2月25日,在小学二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王教师在组织学生练习障碍跑,在设置障碍的时候,王老师选用了实心球,要求学生绕过实心球进行曲线跑,班级里的李同学在绕实心球时踩到了球,结果李同学的脚威了,当场红肿、疼痛难忍。后来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诊断为撕裂性骨折。李同学的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学校体育教师在安排教学内容时,没有充分预料到其危险性,实心球作为障碍物不适合。像这样的教学内容应该选用安全系数高的障碍物。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和教师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像这种教学内容,体育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到,充分地思考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果因为教师的考虑不周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过错责任。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出是由于体育教师和学校过错而直接造成了伤害事故,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本案例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003年9月18日,初二年级的体育课上,学习内容是耐久跑,跑步训练后体育教师安排学生在跑道边休息。同时,操场上初三年级的同学在踢足球,只见一个飞球迎面而来,初二年级的戴同学躲闪不及被球打到头部,击中耳朵。学校及时把受伤学生送到医院诊治,经过住院治疗,共花费5008.45元。出院后,戴同学家长向学校和初三年级踢球的男同学家长索赔。
学校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学校的体育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学校的场地设施符合规范,学校体育教师在全程指导,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张同学家长认为张同学踢足球是学校安排的,踢到戴同学是意外,张同学也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伤害事故发生在体育课堂上,被告张同学是在学校体育教师的管理、教育之下,不存在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情况,故可以减轻张同学父母的赔偿责任。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在正常的体育课上,被告戴同学也均处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和体育教师对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性估量不足,组织安排不当,体育教师疏忽管理不当,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戴同学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确定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张同学赔偿20%,被告学校赔偿80%。
2005年3月15日,在二年级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活动。在大操场慢跑一圈之后,教师示范并带领学生做徒手操。接着,体育教师公布了这次课的学习内容是攀爬综合器械,教师示范讲解了不同器械的攀爬方法,同时强调了安全事项。接下來,教师为学生分了组,请学生按小组进行不同器材的活动。其中一组小朋友被分到了爬云梯,教师讲解了攀爬要点,并请学生示范,一次只能爬一个同学。但是,当教师在讲解其他活动器材时,云梯组的学生早就已经爬满了云梯,每边都有3、4名学生。结果,"啊,啊,哎呦……",只听见学生的尖叫声,七八个孩子从云梯上摔了下来,原来是云梯长时间风吹日晒,老化了,再加上学生的重量,下面焊接口直接断裂了。虽然学校的地面上铺了塑胶的安全地垫,但是毕竟小孩子的骨头比较脆弱。其中有一个孩子骨折了,之后进行了手术以及恢复。案例三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的体育器材年久失修和体育教师组织不当造成的。学校应该时常检查校内的场地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体育教师平时要注意课堂常规的管理。
综合分析,学校过错的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有以下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体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或教师违规组织的各种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3)有关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体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5)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教师组织体育教学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等。
7)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校内建筑、水、电、汽、施工等对学校组织的正在进行体育活动的学生造成伤害;
9)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有关管理人员、教师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使学生失控造成偶发性伤害事件;
10)违反体育教育教学常规、教学大纲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件;
11)体育教学中,教师传授技术动作不正确、教材选择不合理、组织教法不严密、疏于检查场地器材或场地器材使用不当等等。
因此,学校及教师应重视安全问题,从细节上注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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