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普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民间借贷利息约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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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急用资金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借期3个月。”
借款到期后赵某未偿还,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归还本金10万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赵某抗辩称借款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忙,并没有对利息作约定。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赵某仅需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遂判决赵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 10万元。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予以明确,如果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从法律层面引导借贷双方规范借贷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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