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条款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亟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全面清理。其中,《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亟须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的修改内容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次研究,2021年6月1日召开由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业协会,及部分街道办、社区、居民代表和律师等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有关修改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等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
《条例》显示,未交物业费不再影响当业委会委员。
据悉,现行的《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了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此次会议拟审议删除其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意味着,未交物业费不再影响当业委会委员。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另外,此次拟修改增加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的条款,要求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同时还拟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组成作出基本规定,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相关消息====
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书面听取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6月24日,条例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强化了党建引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了行政监管服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解决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高、物业服务标准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物业业主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
●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
条例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托服务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那么,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请看:
1.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2.采取加强日常巡查、设置警示标志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6.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有哪些行为需禁止?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侵占、损坏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电缆;
7.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8.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电梯;
9.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10.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1.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1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13.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14.违规出租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15.使用地锁、石礅、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6.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7.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各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对经过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业主断水断电,物业公司将受到哪些处罚?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不时因物业费的交纳发生纠纷。物业催交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予以催收。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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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王园园 林栋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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