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被拆,被拆迁方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信息公开被“搪塞”,被拆迁方该如何维权?
家兴公司(化名)是家兴商厦的产权单位。2007年,原A县建设局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家兴商厦大楼被拆除。为此,家兴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该许可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专门账户的证明、拆迁申请书、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估价合同、拆迁补偿概算明细表;
3、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拆迁补偿协议。信息提供方式为书面,获取方式为快递。
然而,截止起诉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向家兴公司公开上述信息,也没有书面回复家兴公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于是,家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 依法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家兴公司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2、 、判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家兴公司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事项。
家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络截图,证明家兴公司2020年8月4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回复。
一、2020年8月4日,家兴公司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案涉信息,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家兴公司联系,告知其由淮安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家兴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于案涉地块房屋拆迁时间在2007年,纸质档案无法查找,故在2020年8月28日,征收办向家兴公司公开相关电子文档信息。
二、根据2007年相关房屋拆迁规定,当时房屋拆迁没有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该信息不存在。
三、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是A县商业(集团)总公司,该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家兴公司诉请。
家兴公司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家兴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1、房屋拆迁许可证;2、该许可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3、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拆迁补偿协议。
原A县建设局是案涉旅社地块开发前期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也是拆迁人提交相关申领材料的保存机关,亦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部门,故家兴公司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保存并依法由其向家兴公司公开。
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家兴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联系其下属单位淮安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家兴公司公开了房屋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提纲、拆迁估价机构选择通告等9份材料,与家兴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一致,显然属于公开内容错误。同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淮安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口头的方式答复家兴公司,其所申请的信息已无法找到,一方面不符合家兴公司要求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答复,另一方面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中辩称家兴公司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不存在,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必要且合理的检索义务,也未向家兴公司说明合理理由,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观点不可信。
综上,针对家兴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方面均存在错误,属于未依法、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向家兴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无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最终,鉴于家兴公司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全部公开,仍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检索。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
一、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二、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家兴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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