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中介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是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司法公正与鉴定审计结论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可忽视各类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目前,按专业资质计算,南京法院在库机构已有450余家,这些机构每年办理各类鉴定、评估等案件6000余件。及时满足了审判的需要,为公正审判提供了保障。
错误评估被停止资格
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需进行价格评估,但被执行人失联。该房产已出租给案外人开店经营,此承租人同时租了被执行人房屋旁边的门面,并将两个相邻门面进行了装修。某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在办案法官未到场的情况下,派员勘查现场,也未调取房产登记机关的原始档案。评估公司将原本是一、二层(挑高)的房屋当成相邻的两个一层门面进行评估,在拍卖过程中被发现,法院及时撤销该评估,避免了错误执行。该评估公司被停止备选资格。
能力不足被停止资格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以随机方式选择某建设管理咨询公司为该案造价鉴定机构。但由于该机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鉴定时间过长,引起原告的不满,多次向法院投诉。机构出具初步报告征询意见后,被告又提出了上百项的异议,该机构不通过法院接收原告提供的材料,且这些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导致鉴定一拖再拖,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市法院决定停止该机构的备选资格。
退回委托被停止资格
因破产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由于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较少,可能会影响到破产费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的支付。该会计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审计费得不到保障,随即将委托退回法院,致使涉案企业破产程序一度停止,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该会计师事务所被停止备选资格。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
因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因人员太少无法承接委托的,
因案件复杂拒绝接受法院委托的,
因违反工作规程造成结论错误的,
因业务能力不足而影响案件处理的,
因收费达不到自己要求而退回委托的,
等等。
市中级法院依照机构管理相关规定,自2015年11月份至今一年时间,共停止20家机构的备选资格。
管理方式概括为一句话即,宽进严管
降低“入库”门槛,为所有中介机构提供平等的参与鉴定评估等机会;严格管理,依据机关的管理规定,并对照承诺,对违规者清理出库。
机构如何入库
目前备选机构入库方式主要有三种:
1.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从业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申报后经确认入库;
2.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互联网)上申请加入南京法院备选机构库,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法院批准入库;
3.破产管理机构须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评选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后入库。
机构如何选择
每个案件所需要的鉴定、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破产管理机构如何产生,人民法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全市法院的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破产管理类中介机构由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统一集中在备选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择,由各法院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到场。随机的方式分摇号机摇号、电脑随机选择两种。破产管理类机构选择时要求全部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派员参与。
2.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各类技术鉴定机构由案件审理的法院相关部门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以随机方式选择。
3.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常涉及的技术门类,由于没有备选机构或现有的备选机构不能鉴定的,一般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资质、有能力的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收集相关机构的信息,然后将这些机构提供给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应当以随机方式选择。
机构如何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介机构管理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成立了由院领导牵头的备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司法鉴定处具体落实。
一.备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备选资格
1.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委托工作,且未申请延长期限的;
2.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情节轻微的;
3.执业资质、执业范围、执业许可、联络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4.在办理受托事项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会见当事人的;
5.鉴定程序、报告内容错误,采取措施积极弥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保密要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本市法院管辖的案件,未经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而擅自接受委托的;
8.受托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回避,及时纠正的;
9.其他应当暂停从事司法事务的情形。
二.备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选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2.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情节严重,或以协商收费方式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3.拒绝安排有关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
4.拒不答复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对相关报告内容、程序等提出异议的;
5.鉴定程序、报告内容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同一机构出具相互矛盾的意见或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机构被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9.从事司法委托业务过程中有贿赂行为的;
10.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应当取消备选资格的情形。
不久前,最高法与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等方面,详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具体内容。
根据《意见》的精神,在各位鉴定机构完善自身的同时,南京中院也会进一步规范鉴定与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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