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许多工程企业对开工日期的确定都不怎么在意,觉得反正自己入场施工了就行,然而开工日期的认定,关乎到整个工程工期的确定,并且跟工期延误责任、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利息等息息相关,因此,每个工程企业都应该熟知关于开工日期认定的一些知识。
具体到个案中,因为地域因素、证件办理进度、施工条件、自然环境等各有差异,因此许多工程项目在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不同书面文件上的开工日期会互相矛盾,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法院是怎么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呢?
合同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拟开工的日期,但这只是一种事先的规划,实际施工时未必会完全按照这个时间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有时候是绝对日期,比如X年X月X日,有时候是相对日期,大致就是规定某个事情完成后多少天开工,也有时候是一个有条件的开工日期,就是要某种条件达成后,才会开工。
开工通知/报告
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或监理单位觉得可以开工了,都会给乙方发一个开工通知。反过来,如果乙方觉得自己准备就绪,可以入场施工了,也往往会给甲方、监理方开一个开工报告。在通知或报告中,基本上都会有开工日期的说明。
施工许可证
除此之外,建设工程开建时,还需由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一个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上,也会记载一个开工日期。
如前文所述,记载开工日期的书面文件会有很多种,而这些日期未必会完全一致,甚至有可能出现上述所有文件上的开工日期,都不是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因此,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实际开工日期就成了关键,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果乙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具体入场施工的日期,那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入场施工的那一天,就是真正的开工日期,优先于其他书面文件。但这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
其次,假如乙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没办法证明其实际入场施工之日,那么法院会认定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提到的开工日期为优先。这种结果,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况。
再次,假如既然证明不了实际入场开工日期,也没有开工通知和开工报告,甚至在双方往来的报告、文件中都没有提到开工日期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
当然了,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就是上述内容中都没有开工日期,那法院便会仔细审查案涉工程从合同签订到具体施工的客观实际情况,自行裁量一个最为接近实际入场施工时间的开工日期。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工程款纠纷都会涉及到进度款、利息、违约金的问题,特别是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跟开工日期有莫大的关系。而工程款的数额往往较大,哪怕是时间误差只有几个月,其计算出来的结果都会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为了确保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广大工程人和工程企业最好是在自己入场施工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在产生纠纷后做到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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