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营养成分标示值不准确被起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926号
原告:刘XX。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宋庄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客服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以下简称物美宋庄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楠,被告物美宋庄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122.9元,十倍赔偿款21229元,原告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在被告处选购干果产品送朋友,查看多款商品经对比筛选,订购了被告门店销售的“缤纷田园开心果”原色48盒,单价29.9元,开心果23盒,单价29.9元。后经验货,其中23盒开心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原色开心果中,其中10盒是2018年1月19日,38盒是2018年1月17日。送给朋友后经朋友提醒原告所购的商品营养参考值标示的数值虚假属于不合格产品,原告得知此情况后便委托朋友送检,经专业检测机构对所购买的商品批次检测,检测结果涉案商品开心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的脂肪每百克含42.1克,原色开心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的脂肪每百克含39.7克,原色开心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的脂肪每百克含35.1克。根据检测结果涉案商品所标示的数值与实际数值相差较多,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严重误导消费者,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大型、经营多年且知名度较高的销售商,明知涉案产品严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为追逐非法利益而予以大肆销售,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物美宋庄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我公司是销售方,产品厂家给予的送检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的检测报告显示产品都是合格的。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购买行为,并未食用,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符合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刘向楠在物美宋庄店购买了涉案食品“缤纷田园”开心果23盒,“缤纷田园”原色开心果48盒,单价均为29.9元,共计2122.9元。其中23盒开心果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原色开心果中10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38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商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显示脂肪含量为22.6克/100克。
刘向楠主张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与实际标注不符,提交了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经检验,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的原色开心果脂肪含量为39.7克/100克;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的原色开心果的脂肪含量为35.1克/100克;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的开心果脂肪含量为42.1克/100克。经质证,物美宋庄店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经询问,物美宋庄店表示产品已经过期,不申请对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重新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刘XX从物美宋庄店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案中,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涉案商品“缤纷田园”开心果及原色开心果,其脂肪含量与标识的含量差异过大,不符合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刘向楠要求退货、退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物美宋庄店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可能,故对于刘向楠要求物美宋庄店十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刘向楠货款2122.9元;
二、刘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缤纷田园原色开心果48盒及缤纷田园开心果23盒退还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如未能退还,则按不能退还的数量及单价29.9元从本判决第一项中扣减;
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向楠212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宋庄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聪聪书记员刘晓伟
案例1中的2018年产的三批次开心果脂肪含量分别为39.7克/100克,35.1克/100克,42.1克/100克,都与标示相差太大,原告有检测报告为证据。但这只是获胜的关键证据之一,另外两个关键是1、被告方拿出的检测报告是2017年10月份的,并非原告送检的2018年的该批次的,因此法院采信了原告的检测报告,而没有采信被告的,日期和批次不对应吗。2、被告没有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者说没有把厂家拉进来做共同被告。否则被判赔偿的就是厂家了。
案例2:食品营养标签低标乱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2021年9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称,对一款名为“田园主义”的全麦面包检测后发现,其所含热量远超宣传数值。随后,上海市消保委再次发文称,通过更专业的测算发现,该款产品碳水化合物的实测值是标示值的116%,实测能量值是标示值的131%。此外,该款产品蛋白质、钠的实测值也都超过其标示值。上海市消保委也对其进行了罚款。
检测报告截图
上海市消保委提示,食品的营养标签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如实标注是企业的义务。低标乱标不仅是不诚信行为,更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
法律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有何规定?实践中是否有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典型案例
李先生买了一箱夏威夷果,食用时发现口感过于油腻,遂送至检测公司检测。夏威夷果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24.7克,但检测结果显示,其实际脂肪含量远高于标示值。于是李先生起诉商场和生产厂家对消费者欺诈,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夏威夷果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导致李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口感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件,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就是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此厂家赔偿,商场不用赔)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主要有3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上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综合北京日报、上海市消保委官方微信等整理)
案例3:[摘编自《市场监督管理》第9期
《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如何定性处罚?》一文]
某公司销售的米饼,经检验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判定为不合格。某消费者诉讼请求,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原告(某消费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钠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被告销售的米饼,钠含量超过了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营养成分含量超标。被告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分析
本案米饼属膨化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17401-2014)的规定,未对营养成分作出要求。笔者认为,被告销售的米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法)的规定”,并不属于营养成分含量超标。
GB28050-2011第1条开宗明义,“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原告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定,当作了食品营养限量规定。
GB28050-2011第6条(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中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这就是一个营养成分表达误差的问题,一个标签标示问题。标示值与实测值相差±20%之内,就符合规定,就被允许;标示值与实测值相差超出±20%,就不符合规定,就不被允许。
所谓“超标”,是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简称。原则上是指有上限规定的指标,超过上限规定可称之谓“超标”。而对于不符合下限规定的指标,一般称之为“含量低于规定”。
本案米饼钠含量“超标”,不知道原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依据以及评价标准是什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凡《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食品,只适用食品安全标准评价判断,检验方法必须是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及其人员,也应当具备法定的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标明检验依据以及评价标准,并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出具检验结论。对于食品检验报告书,一般是符合(不符合)xx标准的规定,结论合格(不合格)。原告依据GB28050-2011第6.4条的规定,称其为“钠含量超标”,应该是检测值高于标示值20%;如果米饼钠含量检测值低于标示值,误差范围超出20%,则不应称为“钠含量超标”。
米饼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 5009.91-2017)规定的方法测定钠,依据GB28050-2011(第6.4条)评价,“该产品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结论为“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如果依据GB17401-2014评价,该标准不涉及营养成分(钠),其他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规定,其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未涉及标签)。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检验报告,应该清楚表明“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或者“该产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未涉及标签)。
《食品安全法》涉及营养成分的条款,主要有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都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乳粉对营养成分的要求仅有两项,且没有上限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第4.3条规定,“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如,蛋白质/(%)≥非脂乳固体的34%,全脂乳粉脂肪/(%)≥26.0);婴儿配方食品对营养成分的要求较多,部分项目有上限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第4.3.6条规定,矿物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如,营养素钠最小值5mg/100kJ、最大值14mg/100kJ。经抽样检验,如果钠>14mg/100kJ,可以称为钠超标;假设,钠<5mg/100kJ,则不能够称为钠超标,原则上应该称为不符合标准规定。这里的“钠”限量规定,才是营养成分含量标准。
对于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处罚十分严厉。笔者认为,如果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处罚错误。
本案米饼不符合GB28050-2011第6.4条的规定,的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表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禁止标注事项之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标注事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这是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做出的特别授权规定,也是对除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之外的以及与规定不一致的标注兜底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则是对标签应当标明的一般性规定,不得或缺。
GB28050-2011对“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已经另有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米饼“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不符合GB28050-2011第6.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法)规定的食品,某公司从事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米饼行为。
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米饼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如下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笔者也认为,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示不符,差异应当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不同生产企业的米饼,其钠含量差异较大。如,某品牌米饼钠含量为100mg/100g,而某某品牌米饼钠含量为650mg/100g。具体到营养成分钠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除误差之外,更主要的取决于其本身钠的含量,同样误差一倍,影响肯定不一样。特别是核心营养素如蛋白质含量远远低于标示量甚至为零,或者钠含量显著高于标示量。例如,某某品牌米饼如果钠含量超过标示2倍,达1950mg/100g。则不应当认定为误差,应当属于“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其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的“不得上市销售的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米饼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涉案米饼钠含量并不高,超出误差范围不大,可以定性为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若如此,某公司经营“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米饼”行为,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某公司对标签存在瑕疵的米饼,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通知生产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米饼。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该类标签标注问题,必须通过抽样送检,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之后,才能够发现不符合规定,经营者无法通过“索证索票”发现,原则上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明知”。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赔”。
如果定性“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成立,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赔”要求不予支持。(陈兴国 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里市监局的其他同志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就不补充了。
下面就一起来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市监局的同志学习是为了,执法严明,规范市场运营;打假人学习是为了协助规范企业与市场,同时也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厂家学习也是为了合规经营,同时避坑,提前做好营养标签,不比出现问题,被投诉,被罚款强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共同构成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体系的基础。今天在此一起学习和全面了解下《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内容。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内容,本公众号正在逐条解读,也敬请持续关注。
1、营养标签的基本概念和标准简介
(一)营养标签的基本概念
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防、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其中蛋白质、脂防,碳水化合物和钠为核心营养素。
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4.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5.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6.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称和比较声称。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比较声称是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7.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8.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都(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一废弃量)/总重量x100%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简介
食品营养标签属于食品标签的一部分,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定义,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特性的一种描述,包括营养成分标识和营养补充信息。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
1.营养标签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标准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等通》(GB28050-2011)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保键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显著不同。特殊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的要求。
保健食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并带有国家允许使用的保健食品标记的一类食品,其标签标识应遵循保健食品的相关标示要求。
3.GB28050-2011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与GB7718-2011之间的关系
GB7718-2011中配料的定量标示与营养标签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营养标签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部分,主要向消费者展示食品营养信息。GB7718-2011的“3项基本要求”的全部内容同样适用于营养标签,如“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背养科学常识的内容”等。
GB7718-2011的4.1.4“配料的定量标示”包括以下内容: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其中提到的配料与成分如果不属于GB28050-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则应该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如实标示该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无淀粉火腿”,需要标注“淀粉”的添加量或含量:如果某成分属于GB28050-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则按照GB 28050-2011的要求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含量即可。例如,“无糖食品”,只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糖”含量即可,无须另外标注糖的添加量或含量。
(2)与GB13432-2013之间的关系
GB28050-2011与GB13432-2013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涵盖的食品范围不同。GB28050-201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而GB13432-2013则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
二是营养成分的标示要求不同。GB28050-2011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NRV%是普通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NRV值得营养素除外),必须强制标示:而GB13432-2013规定“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宣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而且是可选择内容。
三是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不同。GB28050-2011中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当某种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而GB13432-2013中没有比较声称,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包括三个条件:“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
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在进行营养成分功能声形时,要求使用GB28050-2011中规定的功能生成标准用语。对于GB28050-2011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
(3)与GB14880-2012之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验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因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与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为保证居民营养素的均衡摄入,保障知情权,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基其占营养素参值(NRV)的百分比。对于GB28050-2011中未列出但GB14880-2013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照GB28050-2011的规定位于标准中所列营养素之后。
如某企业生产的调制乳,按照GB14880-2013要求,可以在产品中强化钙,强化量是250~1000mg/kg,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强化了600mg/kg(60mg/100g),由于乳类本身钙含量较高,强化后通过计算或者检测后的实际含量为135mg/100g,则企业必须如实标示出钙在终产品中的具体含量值。
2、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和标示内容
(一)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符合:
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鉴于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营养信息应当准确可靠、标示方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虚假信息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选择,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则会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这些都是企业在标示营养标签时应该摒弃的。
2.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标题为“营养成分表”。
3.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GB28050-2011的时录A中列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是企业计算各营养素含量占其NRV百分比的参照。
营养素参考值(NRV)
4. 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GB28950-2011给出了5种常见营养标签的格式。
5.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营养标签也是如此;在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如果每件独立包装的产品也单独作为销售单元,则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二)营养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
GB28050-2011中规定,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1. 标示能量、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所有预包装食品(豁免产品除外)都必须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防、碳水化合物、钠4种营养素,即通常所说的“1+4”。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如加粗字体、选择黑体、加大字号等方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简言之,则是“欲声称、先标示”。如在某些产品标签中,企业欲对“1+4”之外的营养素进行声称,如声称“高钙”“无糖”等,则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将相应的营养成分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出来,且其含量必须满足GB28050-2011中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
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简言之,则是“如强化、须标出”。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2012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须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主要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即植物油氢化加工过程中产生、反刍动物瘤胃中微生物产生和植物油的高温精炼过程中产生。其中植物油氢化加工是指植物油在镍(Ni)等催化剂的作用下,直接将氢加到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处,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油脂的不饱和双键发生异构化,从而生成反式脂肪酸。不同氢化油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因加工工艺的不同可有很大波动,一般占油脂含量的10%左右,最多可达到60%。鉴于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来源是氢化油,因此,为了避免氢化植物油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在食品中的过度使用,指导消费者的健康膳食选择,标准中对反式脂防酸进行“条件性强制标示”,即如果产品的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油或部分氢化油,则必须强制标示出反式脂防酸的含量,如果产品中没有使用,则可以选择性标示而无须强制。简言之,即“用氢化、标反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代可可脂、煎炸油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防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当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防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防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防酸应标示为“0”。
(三)营养标签的可选择标示内容
标准中规定的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共三部分。
1.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可选择表 1 中的其他营养成分;
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主要包括维生素类、矿物质类等。这些成分在营养标签中不强制要求标出,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含量高低选择性的进行标示。但是,一旦选择标示,则必须按照表1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
举例说明:某橙汁饮料欲标示维生素C的含量,则其首先应该标示出“1+4”,同时按照表1的顺序将维生素C含量标示在上述“1+4”之后,其名称可以用维生素C,也可以用抗坏血酸,也可以两者同时使用,如“维生素C(抗坏血酸)”或“抗坏血酸(维生素C)”,表达单位是mg,修约间隔是0.1,即在标签的标示值数处保留一位小数点。另外,根据维生素C的“0”界限值要求,如果每100g/100mL产品中维生素C的含量≤2.0mg时,则必须标示为“0”。其他列出的成分标示方式也是如此。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的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为“0+表达单位”“0.0+表达单位”等方式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
2.营养声称。即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进行声称时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附录C的相应要求;
按照GB28050-2011的规定,当产品中某一营养素含量符合GB28050-2011中附录C中的声称条件和要求时,可以对该营养成分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如果产品中某营养素满足声称的要求但不对该营养素进行相应的声称也是完全允许的,所以是可选择性标示内容。
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GB28050-2011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表2。
表 2 蛋白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条件
标准中对蛋白质的功能声称有5种表述,满足条件时,选择其中一条或多条表述都可以。如同时使用蛋白质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2)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四)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相反的例子,如果某食品每份300g(mL)中蛋白质含量为0.9g,那换算成100g(100mL)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为0.3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应标示为“0”。
(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五)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营养标签应尽量要求真实客观,但是,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受许多因素影响,不可能每一批次的产品实际含量与标示的含量完全一致。因此,为了反映客观情况,标准制定了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
允许误差的制定除了技术上的考虑,如食品加工过程、检测方法的误差等,还主要从营养素性质和人群摄入情况考虑,因此,本标准规定对限制性营养成分采用≤120%标下值的“封顶”限值:对于非制性营养成分,采用≥80%标示值的“托底”限值。
对于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等,要求允许误差为≥80%标示值,即任何一次检查,都要求这些成分测定值大于标签标示值的80%,则可以判断该成分标示值是合格的。这些成分是鼓励摄入的成分,考虑到企业为了显示产品营养价值,可能存在标示过高的风险,对其允许误差采取“托底”的方式进行要求。
而对于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等成分,要求允许误差为≤120%标示值,即任何一次检査,都要求这些成分测定值小于标签标示值的120%,则可以判断该成分标示值是合格的。这些都是需要限制摄入的成分,可能存在标示过低的风险,对其允许误差采取“封顶”的方式进行要求。
维生素A和维生素D由于是脂溶性维生素,在体内有蓄积风险,因此要求其允许误差是双向限制的,即任何一次检查,都要求维生素A和维生素D含量在标示值的80%~180%。
企业可以根据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波动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营养标签上的标示值首先要求“真实、客观”,因此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为了迁就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的“基本要求”。
3、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形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GB28050-2011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共列出7种情况。
1. 生鲜食品
标准中的生鲜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2.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主要包括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3.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由于包装面积小,可能无法显著标示营养标签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2011附录A。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4. 现制现售的食品
主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5. 包装的饮用水
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等,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待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Mg)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6.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产品上随便描述营养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属于豁免范围的产品,出现了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成分或相关内容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如企业声称“高钙”“不含胆固醇”等。
4、营养成分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査
(一)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 直接检测
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或营养成分的特性,确定抽检样品的来源、批次和数量。原则上这些样品应能反映不同批次的产品,具有产品代表性,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正常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
2. 间接计算
(1)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2)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査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原料营养成分数据来源,可以是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如《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关内容,还可参考以下资料:美国农业部《 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 Me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二)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三)营养标签上的能量标示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表4)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如营养成分表上仅标示了“1+4”,标签上能量值=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表 4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
(四)营养标签上的碳水化合物标示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
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
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五)采用计算法制作营养标签的示例
以产品A为例
第一步:确认产品A的配方和原辅材料清单。
第二步:收集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并记录每个营养数据的来源。
第三步:通过上述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数据,计算产品A的每种营养成分数据和能量值,并结合能量及各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数值进行修约。
第四步:根据修约后的能量、营养成分数值和营养素参考值,计算NRV%,并根据包装面积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当形式的营养成分表。
(六)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营养成分表的标示
若销售单元内有多件不同食品品种时,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即开启时外包装不受损坏)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各品种食品营养成分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的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 食品生产.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8年6月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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