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湖南3岁女童受罚后闹情绪倒地致瘫)

 2025-09-04 13:21:01  阅读 100  评论 0

摘要:年仅3岁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闹脾气”后仰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经鉴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发后,家长与幼儿园一直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益阳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

年仅3岁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闹脾气”后仰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

经鉴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发后,家长与幼儿园一直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经益阳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判处幼儿园保险公司赔偿王小小经济损失50万元,幼儿园赔偿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2021年6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新闻梳理发现,8月5日,涉案幼儿园被桃江县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30余万元。

9月15日,九派新闻联系涉案幼儿园负责人,其回应案子已结束,具体情况无可奉告。

涉案幼儿园一工作人员表示,幼儿园现在正常招生,招生对象为三到六岁的幼儿,目前正常经营。“那个是两三年前的事情了,对招生没有影响,处理好了。老师也换了、领导也换了。”

涉案幼儿园:桃江县花江镇金贝贝花桥路幼儿园。资料图

【1】涉案老师无教师资格证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28日,王小小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老师龚某带离桌旁,两人站在过道谈话。

期间,一同学从两人身边经过,龚某从同学手中拿过某物件扔在地上,示意王小小捡起。王小小未同意,龚老师按压她颈部使其蹲下将物件捡起。

几分钟后,龚老师又用左手提拉王小小肩膀处衣服并带至一柱子后侧,后王小小双手向侧张开,开始仰头往后倒。

在其后仰过程中,龚老师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

后因王小小步态异常,被幼儿园老师以身体不适为由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中,随后前往医院诊疗。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一审法院委托就王小小伤残等作出鉴定:

“王小小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可以认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儿园摔伤过程中可导致该损伤(考虑摔伤过程中头颈部过度后伸牵拉致脊髓损伤可能性大,现有资料不能认定自身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王小小目前遗留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事发后,幼儿园为王小小垫付医药费32万元。事发时,涉案老师龚某无教师资格证。

【2】家长起诉索赔309万元

事发后,双方一直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小小母亲诉至法院。

王小小母亲表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年限为二十年。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出资人胡某某、居某对王小小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损失共计309.71万元。

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主张,幼儿园在2021年教育局备案时,性质确定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未产生混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经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

王小小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情绪作出对抗行为,故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王小小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原告后仰时老师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做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原告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赔偿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3】涉案幼儿园现为被执行人,仍正常营业

九派新闻梳理发现,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5日,涉案幼儿园被桃江县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30.11万元。

9月15日,九派新闻联系涉案幼儿园负责人,其回应案子已结束,具体情况无可奉告。

涉案幼儿园一工作人员表示,幼儿园现在正常招生,招生对象为三到六岁的幼儿,目前正常经营。“那个是两三年前的事情了,对招生没有影响,处理好了。老师也换了、领导也换了。”

针对此案,桃江县法院法官表示,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健康的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对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幼儿园作为办学主体,在托管期间需承担监护责任,认真排查安全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武汉晨报记者 肖洁 实习生 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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