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被辞退,虽只工作1年,但此情况让“临时工”的他获赔7.3万元
现实中,我们很多人都是打工族。真正成为企业老板或者高管的人,毕竟都是少数。有些人甚至是稀里糊涂找到了工作,又稀里糊涂的辞职,或者是个人主动辞职,或者是被单位辞退。这对于大部分人,看起来好像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其中可能隐藏着我们依法应该享受,但是没有享受到的相关补偿待遇。
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北京的真实案例看一看。我们的打工人老王先生是怎样用法律的武器?只工作了1年时间,就为自己获取了7万多元的赔偿。
这个案例的主人公是王先生。
2016年12月9日的时候。经过朋友介绍,王先生入职了一家生产汽车复合材料的公司,由公司招聘人刘先生招入。岗位是车间操作工。工作的地点就在这家公司的某一个车间。这家公司,我们就叫他A公司。
对于王先生的工资待遇问题,当初招用他的A公司招聘人员刘先生告诉王先生,他的工资会有另外一家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先生支付,而实际上是由招工人刘先生每月向王先生通过银行汇款来支付工资。
应该说,王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还是非常辛苦的。王先生的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每天上12小时的班,中午没有休息。一个星期倒一次班,由A公司车间工段长管理并记工。并且由于被告知是B公司给王先生发工资,实际工作的A公司并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就这样,王先生在这家公司兢兢业业的工作了接近一年,到了2017年12月20号的时候。这一天,王先生跟照常一样,到公司的车间去上班。然而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负责招聘王先生的招聘人刘先生。阻止王先生上班。强制不让王先生进入车间工作,并且将王先生强行辞退。
我们的主人公王先生对于公司这种辞退的方式,也是一脸懵逼。工作干得好好的,没有事先通知,突然间就被辞退了,搞的王先生措手不及。这个时候,王先生想起了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就在王先生被公司辞退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2月21号。
王先生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作的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各项费用。
但是在劳动仲裁的时候,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工作过的a公司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A公司出具了与B公司签订的一份工业品委外加工合同,并且出具了b公司委托招工人刘先生发放工资的授权委托书。A公司凭这些材料证明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到了2018年的1月11日。仲裁结果出来了,王先生的请求被驳回。王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的努力宣告失败。
憋了一肚子气的王先生对劳动仲裁的裁决,表示不服。
于是,王先生按照法律程序,鼓起勇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并且在诉讼中,把牵扯进来的B公司也追加为第三人。
在诉讼的过程中,A公司承认,招工人刘先生是本公司的员工,但不承认王先生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并且A公司又拿出了一大堆理由:
一是与B公司有委托加工合同,
二是声称称王先生是B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B公司也为王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A公司的招工人刘先生是受到了B公司的委托。给王先生发放工资。
就在这个时候。比较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在法律的压力面前,以及A公司把劳动关系甩锅给B公司的情况下,
B公司为了自保,终于说出了实情,B公司承认,在劳动仲裁的时候,A公司提供的工业品委外加工合同和委托发放工资的授权委托书,都是A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胁迫B公司签订的。
事实终于变得清晰起来,正义得到伸张,头铁的王先生笑到了最后。
法院经过认真地审理,认为a公司和王先生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认可了王先生的入职,并且王先生在A公司的车间工作,平时也穿的是A公司的工作服,并且A公司向王先生发放了工作证、工作专用章。同时,王先生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是由A公司的车间工段长负责来计算工时。
因此法院认定:
A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是负责王先生的招聘、录用以及考勤记录,因此,根据A公司向王先生发放工作中工作服,工作专用章,而且A公司的员工对王先生管理和计算工时,这些事实就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同时,法院否定了A公司说的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另外,A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王先生的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标准和支付情况、考勤情况,因此法院采用了王先生提供的相关时间。最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从2016年12月9号~2017年的11月20号。
最后,法院判定A公司应该支付王先生:
经济补偿金4303元,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4994元,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00元,
双休日的加班工资8546元,
延时加班工资6321元,
2017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8256元,
总共是7.3万余元。
第一段是说给我们所有的打工人听的。
首先一定要相信正义,相信法律,多了解法律。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们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这个真实案例中的王先生一样,即便劳动仲裁失败了,继续走法院诉讼的渠道,最终获得了胜利。
其次,在公司入职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入职记录、工作服、工作章、考勤、工资、等的相关证明和记录。不限于拍照,录视频等方式。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就是保留了很多相关的记录,最后成为赢得法院诉讼的非常关键的证据。
第二段是说给我们所有的用人单位听的。
虽然所有的公司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是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行,不能因为很多打工人不懂法律,就怀着侥幸的心理,来欺负弱势群体的打工人。因为如果一旦有打工人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那么公司最终损失会变得更大。
第三段是向为我们打工人伸张正义的法律守护者致敬。
如果没有我们坚持正义的法官和律师,再好的法律可能都是一纸空文。
声明:本案例为真实案例。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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