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偷我玉米的,为什么要抓我?”老农被抓后,直呼冤枉,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王某是江苏某农村的一个村民,长期务农为生。每到秋收的季节,往往是王某最忙碌的时候,起早贪黑成为了常态。
到了玉米成熟的季节后,一天晚上,王某在自己的玉米地中发现有人正在偷玉米。令王某感到气愤的是,偷玉米的人还拿着两个蛇皮袋,眼看就要装满一个袋子。王某立即上前阻止,呵斥了一声,小偷黄某见状,立刻拿起还没装满的袋子,试图逃走。
这一行为让王某更加恼怒,王某没想到黄某被发现后,还不肯舍弃偷走的玉米。王某在追赶黄某的途中,黄某还不断地用玉米砸向他。之后,黄某一不小心被绊倒,王某捡起地上的砖头,击打黄某的头部。
见黄某没有了挣扎,王某这才解气。他原本准备离去,但是发现黄某不停地在抽搐,王某感到害怕,还是选择报警。
黄某被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某被带去盘问,他只承认追赶黄某,和用玉米砸黄某头部的事实,并没有说自己在黄某倒地后,用砖头击打黄某的头部。
经检测,黄某系钝物击打头部而亡,最后在面对实证下,王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王某和黄某各自构成什么罪?
一、黄某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黄某盗窃玉米的价值没有达到入罪标准,虽说不构成盗窃罪,但还是会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黄某已经身亡,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值得争议的有两个点,其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二: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如果小偷在实施偷盗后被发现,在其逃跑的过程中,存在伤害行为,此时行为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法律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在黄某绊倒后,用砖头击打黄某的头部,很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此时,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责任人,不可能不知晓用砖头击打他人头部的后果,而王某还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了黄某的死亡,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黄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王某可以依此从轻判罚。最后,法院判处王某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与“昆山保安追赶小偷致其跳河溺亡案”不同,昆山案中,物业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小偷黄某的死亡与王某故意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王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换来了牢狱之灾,黄某为自己的偷盗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果能重头再来,王某会不会后悔当初抓偷玉米的黄某呢?大概率是会的。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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