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江湖同道,大家上午好呀!
前几日,本座为大家讲了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大家都非常满意,纷纷提问。有朋友问了,在行走江湖时,拔刀相向是常有的事。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大家伙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是不是只要动了手,就一定犯了罪呢?
这位江湖朋友提的问题特别好。在故事里,大侠们的行为可以构成的罪名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真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判案,大侠们排队上法庭的场景,画面太美不敢看。
当然,让武侠归武侠,法律归法律。本座也不是想要给大侠们判刑,而是借用故事情节来讲讲法律。大侠虽好,留在二次元景仰是极好的。法律虽繁杂,作为咱们普通江湖人,还是得了解了解。
话不多说,进入本篇正题——谁是杀害胡一刀大侠的犯罪嫌疑人?
许多人当然会脱口而出:“苗人凤。”
回答……不算全对。
本座当然知道,胡一刀是在与苗人凤比武时受伤、中毒去世的,这一段在苗人凤的女儿苗若兰口中讲述得清清楚楚。苗人凤自己都认为,是他杀害了胡一刀。他曾说:“想当年我和胡一刀比武,大战数日,终于是他夫妇死了,我却活着。我心中一直难过。”可见,他一直认定是自己下手害了胡一刀,也因此悔恨终身。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当事人之一的陶百岁自述:“那日归农交给我一盒药膏,叫我去设法涂在胡一刀与苗大侠比武所用的刀剑之上。这件事情,老实说我既不想做,也不敢做,可又不便违拗,于是就交给了那跌打医生阎基,要他去干。各位请想,胡一刀是何等的功夫,若是中了寻常毒药,焉能立时毙命?他阎基当时只是个乡下郎中,哪有什么江湖好手难以解救的毒药?胡一刀中的是什么毒?那就是天龙门独一无二的秘制毒药了。武林人物闻名丧胆的追命毒龙锥,就全仗这毒药而得名。后来我又听说,田归农这盒药膏之中,还混上了‘毒手药王’的药物,是以见血封喉,端的厉害无比。”
事情很明确了,胡一刀死在苗人凤的刀下,但刀上的毒并不是苗人凤涂的,而是田归农指使阎基干的。那么,在这起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苗人凤、田归农、阎基三个人,他们各自要为胡一刀的死,负上多大的责任,到底谁应该站在被告席上呢?
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本座翻翻书先……
很明显,是的,四个人,包括死者胡一刀在内,都构成了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要具体分析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犯了什么罪,不是简单就能判定的。这个理论叫犯罪行为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我国目前通行的犯罪行为构成理论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三阶层说等等。
眼花了吧?其实呢,不管有几个要件,只要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就是好理论。
理论当然很枯燥啦,但本座的解释就很好玩的——相信本座,看我真挚的双眼。如果各位理解不了,一定不是本座的问题,大家可以掀开自己的天灵盖找找是不是大脑的问题。
因为本座学习时老师讲的就是四要件,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所以本座今天也采用四要件理论,分析胡一刀之死这个案件中,四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了什么罪。
四要件指的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是什么?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好理解,刑事责任能力又是什么?
简单点说,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刑事责任能力。他能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并且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大部分普通人而言,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生理、智力发育正常,也就具有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例外?当然有,比如发狂的谢逊,绝对不是正常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天朝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起刑事责任。很明显,苗人凤、田归农、阎基都在这个年龄之上。参与打架斗殴的胡一刀连儿子都有了,一定不是愣头青。所以,这四个人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那有人要问了,如果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犯了法,是不是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
是啊,郭靖一刀子杀死陈玄风的时候,也不过十岁,他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刑法对这种情况也有规定,法条如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未来的郭大侠得先在收容所过上几年,出来时,快要错过烟雨楼之约。紧赶慢赶也没学多少江南七怪的功夫,被完颜康一巴掌打死。蒙古小兵郭靖,卒。
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还有单位。比如某些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比如资助恐怖活动罪。
有些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单位犯这个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大家大概了解一下就好。
这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这个解决的是,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对这个后果采用什么样的心态,是积极的追求其实现——故意,还是漠不关心、无所谓发生或者不发生——过失。
回到本文的案例,苗人凤对胡一刀的死亡后果并不是积极追求的,他的内心是不愿意甚至想避免,但因为世仇不得不拔刀相向。所以,我们可以说,他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最多算是有伤害的故意——毕竟打打杀杀的,破个皮擦个伤,还是比较容易。
同样,胡一刀对苗人凤惺惺相惜,也没有积极追求置他于死地的行为。所以,这两人对对方的死亡,是消极的、不追求的。他们的主观意图是有伤害的意图,
没有杀人的故意。
但是田归农和阎基就不一样了。田归农给阎基的毒药是追命毒龙锥,还有毒手药王石万嗔的毒药,沾着点就是要人命。田归农作为天龙门北宗宗主,追命毒龙锥能不能毒死人,他心里没点ACD数吗?所以,田归农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他积极追求胡一刀的死亡后果。
同样,阎基也是如此。他明知道涂了毒药的后果是什么,还是下手实施了这个行为。他对胡一刀的死,也是一种自己的追求,主观上是故意。
这个呢,相对要抽象一点。
犯罪的客体并不是指在刑事犯罪活动中受伤的人,或者被损害的东西,而是刑事法律保护的、但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种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行为人犯的是什么罪及其危害程度。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这是区分刑事和民事的一个比较明显的依据。
比如说,故意伤害侵害的犯罪客体就是国家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故意杀人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公民生命的保护。在胡一刀之死这个案件中,苗人凤、田归农、阎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公民生命的保护。这个问题,有个现成的案例,我们下节讲座再讲。
这种直接的例子比较好理解,那如果遇上黑吃黑了呢?是不是被黑的那人就自认倒霉了吗?比如,谢逊抢走了屠龙刀,在荒岛上屠龙刀被周芷若盗走,断成两半。该不该追究周芷若的盗窃罪?
应该。
那边,非著名杠精暗夜又提问了:“但是屠龙刀是谢逊抢的!”
再次被迫营业的屠龙刀
是,屠龙刀是谢逊非法抢劫来的,但这并不代表周芷若盗窃就不被追究。
国家保护的是整体的、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单独的、个人的关系。谢逊抢劫屠龙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周芷若盗窃屠龙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谢逊违法犯罪在前,并不代表周芷若偷东西就是对的,周芷若也犯法了好么!
所以,有些案件,比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算没有人报案,国家也会主动介入调查,因为行为人侵害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关系。
这个比较好理解,指的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也就是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两点是显而易见的。田归农和阎基以下毒的方式,致胡一刀死亡。周芷若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走了倚天剑和屠龙刀。
犯罪构成要件讲完了,胡一刀等四人各自犯了什么罪也比较明白了。胡一刀和苗人凤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只是苗人凤造成了胡一刀的死亡,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田归农和阎基有杀人的故意,也有具体的实施行为,宜定故意杀人罪。
阎基大叫冤枉:我是受田归农指使,他才是主犯,我是从犯,要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既然宝树和尚你提到了主从犯,那就顺带讲一讲这个。
咱们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从犯听命于主犯,犯罪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集团犯罪中,并不一定每个人都从事了犯罪活动,相较于主干成员,有些人的罪行不那么重,宜认定为从犯。
田归农和阎基合谋让胡一刀中毒,明显是共同犯罪活动。那么,宝树大和尚,麻烦你告诉我,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吗?毒药是你涂的吧?胡一刀是中了毒而死的,没错吧?你还敢说你是从犯?
最后,本座要说明的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不仅要听当事人的说,还要综合各种人证物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的取得过程,也必须合法,刑讯逼供等获取的证据,是非法取得,不可采信。
最后,所有证据由公安交给检察院,由国家公诉人代表向法院提起公诉,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法律之路
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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