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从各自利益点出发,很容易因为某些原因而产生分歧。
但是,因为保护自己利益,故意给交易流程造成阻碍,就可能为违约买单。
最近,一个卖家由于不配合网签,导致双方交易不成闹上法庭,最后被法院判定违约,赔了200万!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先生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协议签订两天后,宋先生通过中介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继续筹集剩余款项。
按照协议,他要在2个月内再向王女士支付500万元购房款,才能前去办理网签手续。
一个月后(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买家发来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转账500万元才能办理网签。这比双方约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
宋先生和中介都感到诧异,便拒绝了。到10月14日,距离约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女士,表示500万元款项已到位,可以按约支付,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网签。
王女士这时却表示,因为宋先生拒绝在9月30日前付款,导致她不能在这个节点前清偿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所以无法办理网签。
此后,中介多次与王女士沟通,王女士均坚持要等把银行贷款还清再网签。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将钱转入账户后再办理网签。这个要求被中介拒绝,中介表示,公平起见应当先网签再付款,若王女士不放心,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关资金证明。
就在双方约定网签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变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违约金才肯继续卖房,否则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坚决不同意,在王女士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后,将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相关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通过双方出示的证据可看出,王女士在沟通中所提意见或要求与其合同权利义务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王女士应向宋先生返还定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1、出售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售方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售方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售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售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售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售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售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
3、出售方卖房后反悔并证明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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