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走进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最高院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那这次修改对交易双方有哪些启示意义?如果应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柯晓林律师来和您一起分析、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可以说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类型了,大到飞机,小到白菜,都有买卖合同的身影。
就买卖合同而言,主要形式有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之分。一般较为正式的交易,双方都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形也很多,故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买卖关系进行了规定。
实践应用
尽可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不签,买卖白搭
书面合同对买卖合同的认定最为重要,如果订立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无需就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再提供其他证据,但是对于是否履行了合同,以及是否有违约情况存在,当事人一方还是需要举证。
注意交易凭证证据留存——证据不留,诉讼发愁
司法解释中对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进行了部分列举,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在实践中我接触到的案件,还有如运输合同、运输费票据、出库单、入库单等,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这类证据的保存。
这里要提醒大家,证据的内容会影响法官的认定。
比如送货单,能否证明运输人是谁,将来其能否出庭作证。
在我2015年接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由于金额不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对方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而我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只有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和送货单和没有对方盖章的收货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析案件的败诉可能比较大,于是我们按照运输合同找到了运输公司,因为送货单上有司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在运输公司的帮助下,联系上了当时的司机,由他出庭为我方当事人作证,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所以证据的留存不单单要注意形式,更要注重内容。原则就是明确,明确人,明确事,明确时间,明确地点。
注意其他证据留存
根据法条的规定,仅有交易凭证还是不够的,法官还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交易方式如何确定?实践中一般是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证明,而交易习惯实践中比较难以取证,所以尽量不要将希望寄托在交易习惯上。
注意事后确认——取证趁早,老赖别跑
不论什么原因,未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事后通过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加以确认是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一类强有力的证据。实践中,很多事后确认也是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的,当事人其实就失去了一个有利的机会。
以我们取证的经验来说,前期纠纷未发生或者刚刚发生时,取证相对比较容易,后期一旦对方故意赖账,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对账确认函等事后确认类文书,尽可能写清双方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信息,是公司还是个人,公司要加盖公章,个人要签字,最好同时按手印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接触到的大量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咨询案例中,由于不能提供对方准确的身份信息,导致无法立案起诉的占到咨询总量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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