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的说,应该是还存在再进去的可能,还要看具体是因为什么释放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结合释放的不同情形来说说这个问题。
这种当然是不会再有进去的可能了,除非以后再犯罪或者发现有新的漏罪。
而且这种释放是会以刑满释放的名义,而不会以改变强制措施的名义。也就是释放的日期,跟判决书上载明的刑满日期是一样的。
这种情况也是基本不会再进去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第2种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如果在羁押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嫌疑人的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部分犯罪为14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经过鉴定发现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会予以释放,然后案件予以撤销的。
这种也是非常好的结果了,而且基本上也不会再进去了,除非抗诉了,后来又改判了。
只不过对于无罪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而言,会有一个上诉(抗诉)期,所以还会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这是实践中比较少见的,因为一般来说,可能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案件,都不会先行羁押。
这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了,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刑满释放。
一般而言,宣告缓刑的当天就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实刑、或者缓刑考验期间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漏罪,都是会撤销缓刑,再进看守所的。
分为两种情形:第1种是案件在二审审理中,但是已经到了一审法院判决的期限,这时候会改变强制措施。
第2种是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主要发生在一审审期间,比如某个人判处的刑罚最多为一年,但是已经羁押了12个月了,那么就会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最终判决更重的刑罚,那么一般不会再进看守所的。
这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羁押期间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种情况在相应的情形消失、生活能够自理以后,如果判处的刑期超过之前羁押的刑期,那么还会被羁押。
二是发现属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这在哺乳期满以前是不会再次收押的。但是哺乳期完以后,如果羁押的期限未满,那么也还会再次收押的。
三是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这种主要是出于人道,但是也可以在将亲属送到福利院,等有人照顾以后,再将其收押。
在前两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还可能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以后、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以后,刑期还没满的话,还会继续收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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