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上对“相家”等民俗习惯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完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女方不予认可,因“相家”钱不属于彩礼范畴,属于男方自愿赠与行为,女方可不予返还。
原告:霍x(男方)
被告:王x(女方)
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正月十六日,被告到原告家中,也就是当地俗称的“相家”,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在随后的交往中,原告赠与被告价值数百元的镯子一只,现原、被告已解除恋爱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在卷证实。
1.原告认为:
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经被告邻居王青井介绍于2013年正月十六日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于当天给付被告见面礼4000元,后在原、被告交往中,原告为被告购买礼物共计5500元。现原、被告已经解除恋爱关系,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及各种礼物,被告应予返还。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9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认为:
收到过原告给付的4000元钱,但此笔钱款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仅收到原告赠与的手镯一只而未收到过原告赠送的其他礼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是否应返还“相家”钱及礼物价款?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已经订婚的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正月十六日到原告家中进行当地俗称的“相家”,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根据习俗,在“相家”之后还要进行订婚仪式,即双方还未产生婚约。法律上对“相家”等民俗习惯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完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因“相家”钱不属于彩礼范畴,属于原告自愿赠与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
原告主张赠与被告礼物共计5500元,被告否认称只收到过手镯,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确认被告收到原告手镯一只,该行为亦属于原、被告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
驳回原告霍x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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