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承包合同协议书(从案例看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5-09-05 07:39:01  阅读 673  评论 0

摘要:文|唐莉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受益于我国电商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红利,近几年快递行业维持较高的增长态势。2016-2020年,我国快递行业收入规模保持逐年增长的态势。2020年,全国快递业务收入累计完成8795.4 亿元同比增长17.3%2021年,1月份快递业务收入 867.6 亿元同比增长

从案例看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文|唐莉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受益于我国电商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红利,近几年快递行业维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2016-2020年,我国快递行业收入规模保持逐年增长的态势。

2020年,全国快递业务收入累计完成8795.4 亿元

同比增长17.3%

2021年,1月份快递业务收入 867.6 亿元

同比增长73.3%

与此同时,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的关系也从一开始的雇佣关系而逐渐复杂化,以下对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1.签订承包协议,认定为承揽关系。

在张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20)渝0109民初39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7月14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张某承揽北碚区快递的揽收和派件工作,从承包合同的书面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的合意,并非劳动关系的合意。

张某主张双方之间并非承揽,而是劳动合同关系,那就应该举示充分的证据推翻该承包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 未签承包协议,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在吴某与重庆某快递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9)渝0105民初58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吴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其一,吴某和某公司具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吴某从事的劳动为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吴某的劳动报酬由某公司负责人的配偶蔡某支付。其二,从蔡某在某公司微信群中所发表格载明信息看,吴某登记信息是员工,且还有员工编号。由此可知,吴某是某公司招聘的员工,双方并非承揽关系。

3.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认定为用工主体责任。

在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2017)湘01民终791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经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将其在井湾子地区的快递业务发包给没有快递经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谢某,对谢某招用的劳动者吴某,依法应由该快递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建议

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将特定区域的快递收、派件业务承包给个人,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但这种情况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快递公司将特定网点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后,个人另雇请人员工作,若该人员因工受伤,则快递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建议在签订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个人需办理个体工商户,从而使承包方具备用人单位资质,可有效避免此类风险。

|唐莉 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硕士,长沙市岳麓区及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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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开福区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

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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