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垄断“黑车”营运的恶势力团伙被摧毁,还有4“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2017年年底开始,袁某为达到垄断黄金机场非法“黑车”营运的目的,召集邹某、邱某等人,长期在黄金机场采用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从事和组织非法“黑车”营运,打压其他非法“黑车”司机,迫使其他司机接受客源调配并缴纳提成,牟取非法利益。两年间,袁某涉强迫交易累计4302次,获利27万余元;邹某涉强迫交易2612次,获利17万余元;邱某涉强迫交易2446次,获利14万余元。
袁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机场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城市客运管理秩序和滴滴打车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形成了恶势力团伙。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的王某等4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充当袁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严惩。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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