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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解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具体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还有补偿和奖励办法的,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应给予补偿和奖励。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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