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作为特殊商品,因为价格相对较高,百姓购买的时候总是精挑细选,除了看房产位置、小区环境、房间布局等外,也非常关心同时可购买或赠送的地下室的大小、位置等。
昌吉市市民李强,就遇到了选定的地下室被更换的事,和房产销售公司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气不过的李强想去法院起诉房产公司,这时有人给李强出主意,可以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个纠纷。
2018年3月的一天,李强怒气冲冲的来到昌吉市某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小王热情的接待了他,认真的询问了纠纷始末。
原来,李强在2016年4月在昌吉市某房产公司新建的某小区购买了位于一号楼二单元101室的一间商品房,随后李强考虑能多一点收纳空间,在2017年5月又联系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该房屋单元内地下室一间,协议标注为“二单元1号地下室”(面积8.78平方),可是等到今年3月份,李强办理入住手续要求交付地下室时却被告知:当时选定位置的地下室已被销售,其购买的1号地下室位置在一单元而不是他购买时标注的二单元,为此李强与该房产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小王,立即联系该房产公司负责人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
不一会儿,房产公司负责人带着销售人员就到了,销售人员解释说:“当时商品房刚建成,所有地下室门牌号只是工人为了将钥匙和门锁匹配随意排号,后期房产公司对地下室重新统一排号时,李强之前选定的1号已按重新排序的数列更改为24号,1号地下室的位置已到了一单元负一层位置,肯定是要按照协议上的1号位置给他交付地下室,而且这个新编排出来的24号地下室已经出售了。”
李强一听这话,拍着桌子生气的大声说道:“你们编号是你们的事情,我签的协议写的清清楚楚,就算你们重新编号了,我还是要我原来选定的那一间地下室,我买的房子在二单元,地下室却在一单元,我使用起来多不方便,你们这样就给我解释,我肯定是不接受的,你们赶快给我换回来。”
调解员小王赶紧让双方都平复一下心情,等双方情绪稳定以后,认真的对他们说:“谁对谁错不是靠声音大就能解决的,咱们要根据法律条款,认真梳理问题,看看到底是哪一方不对,这样有理有据的才能解决实际问题。”说罢,调解员小王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员小王对房产公司负责人说道:“根据《合同法》,就你公司因重新排号这种个体行为导致业主选定的位置发生改变,造成业主的损失,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你们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是现在由于这个位置的地下室已经出售,所以现在你们公司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李强的损失。”随后,调解员小王又对李强解释:“目前的确因为房产公司的工作不到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但是以前选定的地下室已经协议出售,如果非要换回这个位置,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不如双方都退一步,你这边重新选择的二单元负一层的一间地下室,让房产公司向你赔偿一些经济损失。”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与细致地讲解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就地下室买卖纠纷达成协议,由李强重新选择二单元负一层的地下室,并补缴面积差造成的费用2600元;房产公司赔偿李强因此事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元。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的购买合同,但因房地产商重新编排门牌号码导致买房协议中确定的地下室位置被变更,根据《合同法》,房产公司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以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李强来说,如果坚持要回原合同约定的地下室并走法律程序,需起诉房地产公司以及原定24号地下室购买方,按照诉讼程序,李强的利益可以有效得到保护,但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同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更能使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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