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探索,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1],但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带来一定影响。
2021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组首案;2021年10月,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申请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管辖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是否意味着免除了未清偿债务呢?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最长五年考察期。《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不得免除的债务。《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未清偿债务的免除。《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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