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是一个会计概念,在我国最早源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合同负债是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劳务的义务而确立的一项负债,其中对于“已收”客户对价的部分,其实是新准则下对预收账款进一步细分的替代科目。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劳务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同正常销货一样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即不管款项是否已经被企业预收,如果能够认定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义务确已产生且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应对此确认为合同负债。
为此,如果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则属于预收账款;反之,则属于合同负债。
例如:我们生活中酒店业务,对于酒店收到客户预交的房费款属于合同负债,但收到客户预订房间的定金则属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替代原来的预收账款,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义务的预收账款,改用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但是预收账款也未完全消失,对于未确立合同义务的预收账款,仍使用预收账款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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